政府信息公开,谁最需要克服“恐慌心理”

潘洪其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08年06月30日 第 12 版 )

在现代社会,对于与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公众的理性认知能力、心理承受能力正在不断提高,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即便可能出现短暂的“恐慌”,但人们自我组织、自我救助的能力也在逐渐增强,政府应当充分估计公众的这两种能力,并因势利导与公众合作,对各种突发事件及其他公共事件进行“多边治理”。相反,认为公众一旦知道真相,就会“引起不必要的恐慌”,会闹出“乱子”,于是对相关信息严加封锁,甚至不惜“用谎言辟谣”,反映了某些政府部门及官员对公众心智水平和自我组织能力的严重不信任――这种不信任不仅体现了某些部门和官员的“傲慢与偏见”,而且很可能影响对突发事件及其他公共事件的及时处置,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其后果往往是十分严重的。

某些部门和官员不但对公众严重不信任,而且对自己也缺乏最起码的自信。如果与突发事件及其他公共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及时发布出去,他们就成了公众视野的焦点,如果他们在组织动员、应急处置和统筹协调等环节有不慎或差池,就会在大庭广众之下暴露无遗;更有甚者,如果某些部门和官员违法行政或造成职务犯罪,个中“内情”就会随之浮出水面。无论是出于严重不自信,还是为了掩饰过错逃避罪责,某些部门和官员都会对政府信息公开万般恐慌,当然就不会有公开信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必须由政府主动公开,或通过公民依法申请的方式予以公开。政府信息要不要公开、如何公开,都有一套严格的认定和执行程序,而不能由政府部门和官员说了算。为了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落实行政机关的法定责任,当务之急,政府部门和有关官员首先一定要克服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恐慌心理”。

(2008年4月30日《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