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健全工作机制 推进林权纠纷调处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政府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5年09月17日 第 A8 版 )

  近年来,渑池县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林农权益为根本,大力推进林权纠纷调处,初步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不仅巩固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而且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成立机构,严格程序,强化组织保障。专门建立了“三套机构”,分别是县林权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县林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和乡(镇)林地承包纠纷调解中心。出台了林权纠纷调处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渑池县林权纠纷调处办法,对调处原则、法律依据、管辖范围、处理程序等都做了规定。
  狠抓宣传,注重预防,夯实群众基础。我们把政策宣传进村入户作为预防发生林权纠纷的重要工作,做到“三化”:宣传内容通俗化、宣传形式多样化、普及政策法规精准化。共举办林权纠纷调处仲裁人员培训班6期,举办乡级林改人员实务操作培训班12期。
  健全机制、完善措施,提升调处效果。建立“县级组织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实行林权纠纷调处包案制度。充分调动村委会、村民小组的积极性,并通过传、帮、带等方式,提升村组干部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纠纷调处水平,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调处工作的积极性。同时,通过走、访、谈、查、看等五个步骤,现场调查核实情况,逐一答复处理群众诉求事项,最大程度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尊重事实,重视民约,妥善解决难题。因1981—1984年期间林业“三定”改革中的山林四至界限表述不清,林权纠纷中存在无绘制图纸和证明材料、林权证面积未经实际丈量、当初标识界限不存在等问题,我们充分尊重历史和事实依据,对目前四至界限尚未被破坏的山林地块,均按现有四至界限进行调处并予以确权。对于目前四至界限已不存在的地块,我们采取要求出示证据、当初划界人指认、70%以上户主确认、查阅当年林权登记清册等方式,最终根据证据进行确权。对于因原始资料缺失、四至界限不清等复杂因素造成实际使用人和林权所有人意见不一致的林权纠纷,我们确定了依据政策法律、依托民间规则、依靠基层干群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村规民约自治约定的作用,提高了调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