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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科技进步法》的亮点
陶春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08年06月30日 第 07 版 )
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科技进步法》自1993年10月实施十五年来,我国科技进步工作突飞猛进,但这十五年间,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新问题凸现出来。如何从制度上解决科技进步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上明确我国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成为制约我国科技发展的重要问题。此次《科技进步法》的修订施行,必将实现以制度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要求。
科学技术活动的高风险性,要求对有原因的科研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和保护,如果仅把成功作为评价项目的唯一目标,必然导致在科研活动中造假。学术浮躁等现象在科技界不同程度地存在,对科技事业造成了消极影响。针对这些现象,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既强调科研诚信建设,防止学术不端,又倡导宽容失败。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和勇于承担高风险的项目。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的同志告诉记者,“原始记录”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大量的科研工作记录、实验数据情况等;“给予宽容”既包括不影响项目的结题验收,也包括不影响对项目承担人员的评价、申报新的课题等。
新法将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的科技人员进行诚信监督。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是提高国家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新法从建立诚信档案、对科研不端行为予以查处两个方面,对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的科技人员的诚信状况进行监督。
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是调整各方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我国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长期以来过分强调国家所有,结果却是,形式上国家所有,事实上单位所有,权利与义务、权限与职责不清的状况,一方面造成单位主动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国家对一些重要科研成果疏于管理,未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针对这种现象,新法明确了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应用。新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科技部的同志指出,在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中,国家与项目承担者之间属于委托研究开发关系,对委托研究开发中产生的有关知识产权,该条规定由承担者享有和国家享有两种情况,项目下达部门通过文件规定或合同等形式明确国家享有,对其他项目的知识产权,本条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据科技部介绍本条列举的各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且产业应用价值大,将这类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有利于调动承担者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实施产业化的积极性。规定的项目承担者,是指与项目下达部门签订科研任务书的合同一方,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科技资源管理单位的信息公开,是实现科技资源共享的前提。利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本购置科技资源,科技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共享服务的义务。本着这一原则,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要求,政府建立科技资源信息系统,实施科技资源共享,实现信息公开。新法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据了解,科技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科技资源开展调查,并筹建基于信息网络技术的科技信息系统,作为各类科技资源信息集中展示和发布的统一窗口,方便科技人员找到所需的各类科技资源分布信息和有关共享服务制度。
针对科学仪器设备重复购置、利用效率低下等较为突出的问题,新法规定,“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制定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规划,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