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量”与法治

苏亦工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07年10月01日 第 12 版 )

“雅量”从语词上看有二意,一指善饮,疑应是其本意;二指宽宏的气度,料当是其引申义,如今最常用的多是这个引申义。《现代汉语词典》列举的例句是“要有倾听批评意见的雅量”。

雅量是中国文化的一种传统价值取向,中国历史上曾经出过不少卓有雅量的人物,当然大都是些明君贤臣之类的上流人物。最出乎人们意料的是,民国年间,曾广被讥笑为大草包的军阀韩复榘,居然也很有些雅量。据曾在韩手下任山东省教育厅厅长的何思源先生回忆,当年省财政要削减教育经费,他愤然找韩当面抗议,态度相当强硬:“这不是我个人的事,事关后代青年。主席要我干,就得这样,不叫我干,我就走路!”韩非但没有被“触怒”,反而起身对他说:“决不欠你的教育经费,你放心吧!”果然,韩统治山东期间始终信守诺言,教育经费不仅从未拖欠过,反而年年增加,也从未向教育界安插过一个私人。

梁漱溟在1953年9月18日的会上说:“我还想考验一下领导党,想看看毛主席有无雅量。我要毛主席的什么雅量呢?就是等我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后,毛主席能点点头,说:好,你原来没有恶意,我误会了。这就是我要求毛主席的雅量。”毛泽东答以:“你要的这个雅量,我大概不会有。”梁又说:“主席您有这个雅量,我就更加敬重您;若您真没有这个雅量,我将失掉对您的尊敬。”

很明显,梁漱溟所要求于毛泽东的雅量是纯粹道德意义上的,因此毛泽东可以有那种雅量也可以没有,差异仅在于赢得还是失掉对方的尊敬。如果同一事件发生在西方宪政文化环境下,情形可能就完全不同了。

梁漱溟作为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上发言批评政府,这是他的法定权利,政府方面非但不得干扰,而且有义务排除各种干扰,进而还应保障和捍卫梁的发言权。这就是西方的法律语言与中国的道德语言的不同所在。

中西文化既有东西之别,又有古今之异。具体到“雅量”这种文化现象来说,应当主要是古今之异。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都知道,法律上的许多条文都是由道德规范升华而来的。

儒家的道德观念对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过极大的影响。儒家要求民对君、下对上、幼对长应尽的忠孝义务等道德观念至迟在曹魏时就写入了律典,确实早已固定化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了。但是儒家要求君对民、上对下、长对幼应尽的宽仁、慈惠、友善义务等道德准则却迟迟未能形成法律的条文。所以人们至今还在津津乐道那些“雅量”故事。

如果我们能对“雅量”这种独特的中国文化现象稍加考察,或许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

中国文化要想恢复其生命力,中国法律要想实现其现代化,“雅量”就不能继续停留在道德层面,而必须升华为法律。这既是全人类各个民族,东西方不同文化的共同诉求,也是法治和宪政的一项基础要件,不容或缺。如果还是沉湎于絮叨那些老掉牙的“雅量“故事,法律现代化就难以实现。

(2007年第4期《民主与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