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大以来反腐败工作的新特点
范伟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04年02月23日 第 01 版 )
十六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推进反腐败工作方面,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是加大了高层反腐败的力度。原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方仁,原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嘉廷,原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维高,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原辽宁省副省长刘克田,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等被判刑或受到查处。2003年8月,中纪委、中组部巡视工作办公室和巡视组宣布成立。这是中央加强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监督的一个重大举措,被人们视为是“对省部级高官的一种威慑手段”。
二是反腐败的总体思路体现了从权力反腐败向制度反腐败转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制定和施行,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此外,《监督法》的制定,也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之中。
三是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把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办事不公、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特别重视的问题。中纪委二次全会以后,教育、医药卫生等领域的纠风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进展,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中纪委三次全会再次对这方面的工作作出了部署。
四是反腐败的国际合作进一步加强。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大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12月10日,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对构建反腐败的“国际统一战线”,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特别是打击外逃贪官,具有极大的促进和震慑作用。
(范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