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犯罪:如何体现法治理性?

刘仁文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04年02月16日 第 05 版 )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应充分发挥后发展的优势,跟踪发达国家在治理犯罪方面所走过的路,分享其成功经验,吸取其失败教训,结合本国国情,不断使防治犯罪的机制走向科学化。

首先,必须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稳定压倒一切,稳定是一切事业的基础。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看,任何一个社会,在新旧体制转轨、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快的背景下,都会伴随着社会规范的松动、伦理道德的混乱和各种诱发、刺激犯罪因素的增多,使社会治安面临空前的压力。我国也不例外,虽然经过20多年的渐进式改革,社会治安最严重的阵痛期已经度过,但整个社会仍然处在转型之中,新旧体制的磨合还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由此决定了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根本好转,因而对犯罪不能寄希望于毕其功于一役或几役,而应做好长期斗争的准备。对于“严打”,不能片面地理解为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犯罪分子,而应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情况下做到“严而不厉”,即使常规状态下的各种违法犯罪都能得到及时、有力的查处,而不是在某个特殊时期对某些犯罪分子处以相差悬殊的惩罚。要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就必须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大对政法工作的必要投入,使政法机关能有充分的人财物作保障,随时保持对整个社会面上的有力防控。

其次,要妥善处理好“严打”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是我们确立起来的一项治国方略,需要严格捍卫。“严打”的前提是“依法”,这里的“依法”,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因此,“从重”就只能在依法定刑的幅度内,而不能超越刑法的规定;“从快”也只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而不能随意删减某些法定的程序,否则就有可能违反诉讼规律,酿成冤假错案。从这个角度看,有些地方的公检法几家通过联合发通告的形式来确立某项具体刑事政策并无不可,但此种通告的“从宽从严”不能是无原则的,而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仅如此,“依法治国”还要求我们调整一系列传统思路,自觉用法的精神来指导自己的工作。如我国在历次“严打”斗争中所惯用的“公捕大会”,就与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犯罪嫌疑人究竟有罪无罪,要等法庭审判后才能确定,但实践中有的案子“公捕大会”一开,再经媒体炒作,最后往往造成欲罢不能的局面,因此,“公捕大会”的做法不宜继续保留,如果确为政策需要,可选择少数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在生效判决作出后,通过“公判大会”的形式来公开宣判。再如,我们在整治斗争中运用的办学习班等综合治理措施,虽然从维护社会治安来看,是有用的,但“并非所有看起来是符合目的的东西都是合理的”,从法律逻辑来看,其合法性则要受到拷问,因此,确实存在一个如何协调好“综合治理”与“依法治理”的关系问题。

第三,要正确处理“严打”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当今中国,人权保障正随着时代潮流义无返顾地在各领域昂首迈进,我们看到,即便是对于犯罪人,即便是在两年“严打”期间,各地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推进执法的人道化方面,仍然取得了长足进步,如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戴头罩制度,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尽量不当着其家人尤其是老人和小孩的面,审判时给被告人松手铐、坐椅子,死刑犯临刑前可会见家属,准许表现好的劳改劳教人员节假日回家探亲、或其配偶到狱所设立的“夫妻同居室”来过周末,等等。同样,在“严打”结束不久,我们就看到中央政法机关雷厉风行地推出了废止收容遣送、解决超期羁押等重大举措。以解决超期羁押为例,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下发《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截止11月份,全国法院系统共清理7月底前超期羁押案件1967件4060人。其中,北京市法院系统53件超期羁押的老大难案件已经有50件得到解决,包括超期羁押时间最长达4年之久的案件。为进一步加大纠正超期羁押工作的力度,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应当看到,目前我们在推进犯罪人的权利保障和执法人道化方面还有很大的潜力。我们必须记住,一个社会对待犯罪人的态度是这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减少暴力犯罪的方法只能通过创造一种尊重人的‘人权文化’来实现。”

第四,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例如,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后,中央政府果断地废止了收容遣送这一严重侵犯人权的制度。废止收容遣送,无疑是正确的,但问题是,由于相关的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加上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不适应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的调整,产生了宁愿少做也不要犯错的消极心态,致使一些地方的社会治安形势趋于恶化。又如,国务院出于“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预防和杜绝腐败”的考虑,于2002年11月1日发文取消了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和部分特种行业的治安审批权,这就需要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法规作相应调整,将原来的事前审核改为经营过程的动态管理,这无疑给公安机关的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最后,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借鉴世界各国与犯罪作斗争的先进经验。例如,国外的社区刑制度值得我们借鉴。所谓“社区刑”,又称“社区服务”,是指由法庭判决犯罪人到社区中进行一定时间劳动的非监禁刑措施,它是一种费用低廉的短期监禁刑替代措施,具有缓解狱所压力、有利犯罪人等多重功能。还有,国外对那些轻微犯罪、过失犯罪和在监狱表现好、被确认为对社会无危害者,采取让其戴电子脚镯等方式,允许其在指定的地点(如家中、工作单位)、指定的时间(如晚上几点前必须回到家中、否则视为犯罪)劳动、活动和与家人在一起,这对我们也有启发意义。再如,现在我们对刑事犯罪强调国家公诉主义,即由国家代表犯罪受害人对犯罪人提起公诉,但当今欧美等国的一个刑事司法的新动向是,越来越重视对刑事案件进行面对面的调解,此思路对于缓解我国犯罪人和被害

人的紧张,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无疑也是有积极意义的。又如,国外行之有效的犯罪被害人救助和精神抚慰制度,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送交专门场所进行治疗的保安处分制度,以及在银行、商店等公共场所设立显眼的电子监控装置以警示心有所图者,等等,都被证明是预防犯罪和保卫社会的有效措施。总之,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应充分发挥后发展的优势,跟踪发达国家在治理犯罪方面所走过的路,分享其成功经验,吸取其失败教训,结合本国国情,不断使防治犯罪的机制走向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