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失察当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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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时报 》( 2004年01月19日 第 12 版 )

李相君、郭登高在《人民日报》上撰文说,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时,大都只对本人依法严肃查办,而对考察使用的直接领导和上一级领导干部,通常很少追究责任,即使追究也常是批评教育、隔靴搔痒。这看起来没什么不妥,谁违法谁受罚嘛!可实际上却为用人腐败埋下了隐患,因为即使用错了干部也不用担太大责任,这就可能造成一些领导干部或为了物质利益,或为了裙带关系,或因其它原因,用一些本不该用、不能用的人,给党的事业带来损害,程维高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例子。

追究领导用人失察之责,至少可以起到两个好的作用。一方面,用什么人,不再像以前“一用了之”,而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所用之人失职,甚至干了违法乱纪的事,当领导的要跟着受“牵连”,这就等于“逼”着领导干部在选人时要全面细致地考察、反复酝酿后使用,而不敢草率武断决策,这无疑给那些思想、作风、能力素质等优秀的干部受重用创造了良好机会。另一方面,能够使部属少犯或不犯错误。生活中,有的领导干部碍于人情“面子”,或怕丢了选票,常常对部属缺乏严格有效的管理,有时即使发现了问题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造成一些人放松了自我约束。追究领导用人失察之责,出于“连坐”关系,领导干部必然会经常对部属的工作、生活圈进行过问,掌握情况,及时提醒,从而能够使部属防微杜渐,避免走上邪路。

由此可见,追究领导用人失察之责,是科学、正确、合理地使用干部的客观要求,是防止用人腐败的有效途径。愿这一做法能够引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关注,在更多地方、更大范围得到广泛运用。

(《人民日报》2003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