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与风险管控怎样协调发展
杨钒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1年04月28日 第 A3 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在审慎监管前提下有序推进金融创新”“稳妥发展金融科技”“强化监管科技运用和金融创新风险评估,探索建立创新产品纠偏和暂停机制”。近年来,金融与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数字技术深度融合发展,通过科技赋能极大提升了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但在金融科技创新为传统金融理念、金融实践、金融业态带来巨大变革的同时,其隐含的金融风险也不断暴露显现。当前,金融科技加速金融“破坏式创新”,对金融监管提出新的更大挑战,迫切需要加快构建促进金融创新与风险管控协调发展的监管科技体系。
金融科技:高速发展与风险隐患并存
金融科技作为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重塑金融产业生态的核心推动力,在国内发展势头迅猛,尤其是移动支付、数字货币、数字信贷等领域取得瞩目进展和领先优势。根据《2020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城市报告》,8大全球性金融科技中心,中国占据4席;毕马威发布的“2019年全球金融科技100强榜单”中,有3家中国企业跻身全球前十强并占据了榜首。与此同时,金融科技已深度融入数字经济各类新业态、新模式,对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起到关键作用,推动我国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根据工信部统计数据,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占GDP比重已近4成,对GDP增长贡献率近7成。
从长远发展前景看,金融科技创新对于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无疑是具有正向作用的。其海量数据基础和丰富应用场景,打破了原有封闭式金融业态,提升了金融需求端与供给端的信息匹配,降低了金融服务门槛,增强了金融透明度和普惠度,赋能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从短期市场行为看,金融科技创新引发的金融风险已进入集中暴露期,并呈现出复杂、多变、隐蔽的新特征。一是数字金融服务利用跨区域、跨时间、跨行业特点违规进行监管套利、期限错配、多级杠杆,加剧了金融的无序扩张、无序渗透;二是数字技术的应用逐步深入金融服务全过程,而数字技术本身不稳定性对金融系统造成潜在威胁;三是大型科技企业利用行业地位,形成信息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科技”为外衣规避金融监管,对市场公平和金融稳定造成巨大隐患。
金融科技创新暴露短期市场风险,并不意味着要对其全盘否定、全面打压。立足长远,仍要坚持以“发展”为主线,在做好风险管理和安全保障的审慎监管前提下,稳妥推进金融科技创新。
监管科技:金融科技可持续发展的稳定器
金融科技创新赋予传统金融新的“技术属性”,对监管行为的前瞻性、时效性、准确性都提出更高要求。传统金融监管缺乏与金融科技对等的技术手段,主要通过“报送”模式获取监管数据,数据滞后和信息不对称使其无法对数字化的金融风险进行超前识别和实时纠偏。在风险暴露后,往往只能采取“一刀切”的限制性或禁止性的监管措施,没有充分起到“事前引导”作用。
滥用技术引发的风险问题仍需技术介入解决。面对“金融”与“技术”双重属性叠加的新型风险,强化监管部门科技力量、提升监管科技能力水平成为必然要求。一方面,遵循“以科技治科技”的逻辑,机器学习、人工智能、深度算法分析等监管科技的应用将加快推进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进程,帮助监管部门实时获取分析关键数据资源,综合提升对风险行为的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控制能力;另一方面,监管科技不是对传统监管模式的彻底变革,而是基于“柔性监管”理念,更加强调因势利导,通过对风险的前瞻分析和引导纠偏,对金融科技创新发展予以最大限度的包容性、开放度。
监管科技作为金融科技可持续发展的稳定器,也越发在国家层面引起关注和重视,陆续出台系列政策鼓励监管科技应用。中国证监会在2018年就印发《中国证监会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提出了监管科技建设的意义、原则和目标,明确了5大基础数据分析能力、7大类32个监管业务分析场景。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布局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先后成立国家金融科技认证中心等3家金融科技公司,从监管角度进一步增强科技应用能力。
推进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协同发展
当前,我国监管科技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需要继续在顶层设计、体制机制、成果应用等方面加码发力,推动其与金融科技同步发展、协同发展,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一是加快推进顶层设计。在保证金融稳定、符合金融科技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加快制定监管科技相关政策法规,确保监管科技的施行有法可依;全面将金融科技纳入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对金融科技业务实施持牌准入,确保监管科技应用的合法性;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确保监管科技的规范应用和快速推广。
二是积极推广监管沙箱。依托国内金融改革试验区和金融科技创新试验区,搭建安全、可控的风险隔离环境,充分应用监管科技手段对暂未实施应用的创新型金融产品、服务、业务模式进行测试,全面掌握其设计漏洞及风险情况,为进一步改进完善或应用推广提供依据。
三是明确数据权益归属。数据资源是监管科技的基础,数据安全涉及国家安全。目前,数据权属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部分企业、机构利用数字资源“大搞文章”,侵犯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建议加快立法明确数据权属,推动完善数据流转和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在合规前提下深度挖掘数据资源。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搭建监管数据共享平台,实施数据挖掘流程分散化,确保充分公平合理开发数据价值。
四是建立风险处置机制。借鉴传统金融机构监管模式,对金融科技公司的法人治理、关联交易、流动性、资本充足率等设置监管指标体系,利用技术手段开展实时量化监管,根据风险行为性质和程度,差异化实施纠偏措施。同时,依托监管科技的发展,促进监管与被监管者、消费者、司法机构等多方协同、信息共享,推动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构建多元化、多层级的监管生态体系,为金融科技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