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一个不能少

徐爽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1年04月14日 第 A2 版 )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2月26日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我国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部分有机组成,其法治保障主要涉及制度建设、运行管理、纠纷解决等内容。
  健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的法治建设是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开始的。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险行政法规。与此同时,国家也建立了针对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也在探索中不断成熟,社会保障的内容逐渐拓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为目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法为主体、涉及多个需要特别保护群体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社会保险法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在社会保险法框架下,社会保险门类齐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受益面广泛。除这一支架性法律外,还有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保障特定群体权益的法律。目前,各类特定群体保障法之下,又发展出更加细化的法案。以残疾人保障法为例,我国已陆续颁布实施该法的4个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立法也要同步跟进,尤其要准确把握社会保障各个方面之间、社会保障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之间改革的联系,考虑社会保险法与劳动法、预算法等关联法律的协同,考虑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社会保险账户统筹及收支平衡,适时出台均衡、规范、可操作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法律法规,充实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始终在高水准的规范平台上运作。
  强化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运行实效
  人民群众的生活总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中,这就需要敏锐地捕捉到城乡流动性增强、人口老龄化、劳动力结构变化等趋势,精准回应老百姓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多样化需求,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运行实效。在社会救助方面,当前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实施还存在地区差异较大、瞄准机制不够精确、“应保尽保”的目标很难全面落实、申请人或救助对象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等问题;社会保险方面,在依法提升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效能的过程中,还要解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在部门与地区之间还存在着的对接难题,完善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和转移接续的措施,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做好社会保险的量能供应。此外,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构成包括政府财政出资的社会救助部分,以缴费为基础的强制性社会保险部分,以及享受政策优惠的自愿补充保险等部分。如何整合不同来源的资金,实现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最佳效用?这也是社会保障执法面临的一大挑战。必须加大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力度,在增强制度执行力的同时,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对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和每一笔“救助款”“慈善款”。
  进一步疏通社会保障的司法救济渠道
  社会保障权益的真正实现,不仅需要法律的确认,更需要司法制度的救济和保障。我国对于社会保障权的司法救济理念随着该领域实体法制度的完善而逐步得到更新和深化,并发展出多种程序:一是民事程序,针对劳动争议,包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等在内,可采用调解、仲裁及审判程序解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设立的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可以调解相关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有权处理相关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行政程序,即用人单位或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展开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的处理在时效、主体要求、机制效率及成本等方面存在很大区别,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近年来,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社会保障领域的多个问题也被纳入公益诉讼监督领域,开始成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中的一种类型,多元化的司法救济渠道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当前,要完善社会保障权的司法救济,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程序规则,规定具体的救济原则、起诉资格、受案范围和审理程序等;另一方面,要探索更专业化的争议裁审模式,并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使之在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过程中发挥出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