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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方面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
宁波大学战略科学研究院院长 薄贵利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8年10月29日 第 A6 版 )
在“最多跑一次”改革中,浙江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创造了许多新的经验和做法。但改革永远在路上。为使改革动力不减、效能不衰,迫切需要进一步丰富改革的基本内涵,实现改革效果的长效化、常态化。
优化政府的权力结构
实现上述改革目标,必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和管理,做到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社会能依法自主管理的事情,政府一律退出。与此同时,按照中央精神,地方政府要加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公共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实现上述改革目标,必须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改革,调整和优化政府权力结构,对于必须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应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和基层管理更方便更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给地方和基层管理。权力下放、重心下移,既能够缩小政府与群众的权力距离,扩大群众的有效参与,减少政府决策的失误,又能够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效能。
提高群众参与满意度
为使“最多跑一次”改革可持续和长效化,可通过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为改革注入不竭的动力,克服惰政怠政现象。如,发展和完善县级及其以下人大代表的直选制,构建和完善人大代表定时定点联系选民制度;在人大会议上,切实保障人大代表的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探索和逐步实行县、乡(镇)行政首长的直选制;在干部考核、任免和政府绩效评估中,提高群众满意度的权重等等。发展和完善地方和基层的民主制度,既能促进地方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高效化,又能为地方公共部门注入不竭的动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加强法治建设
巩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成果,使之长效化和常态化,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在改革实践中,许多地方遇到了改革举措与现行的某些法律法规不兼容的困境。如,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有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等,使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成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拦路虎和绊脚石。因此,在法治建设上,不破旧立新,改革就很难向前推进。为继续深化改革,迫切需要通过修改或废止不合适的法律法规为改革扫除障碍。为巩固改革成果,使“最多跑一次”改革长效化、常态化,就需要及时总结改革的最新经验和做法,完善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使改革成果制度化。唯有如此,才能为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合法性的理性预期,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稳定的法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