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钦定宪法大纲》到《十九信条》
金成波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6年06月13日 第 A6 版 )
维新派的努力
甲午战争的失败宣告了洋务派惨淡经营了33年的洋务新政就此破产。《马关条约》的签订掀起了帝国主义列强瓜分中国的狂潮,同时,列强通过开设银行、在华设厂加紧对中国的经济侵略,满目苍夷的清王朝经济上亦成为列强的附庸,进而丧失了政治上的话语权。“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是这个时代最切实的写照。丧权辱国之痛、民族危机之严峻使整个社会开始觉醒,中国为何如此贫弱,如何才能救亡图存,这些问题为维新思想家们所广泛讨论。维新派的领军人物康有为强烈地批判了中国两千多年来的君主专制制度,认为君权太尊,下情不能上达,君民不能合为一体,是中国积贫积弱的主要原因。但是他并不主张废除君主制,他的“公羊三世说”认为中国正处于“据乱世”向“太平世”过渡的阶段,即“升平世”,这一阶段要让国家富强,就得改革专制政体,实行君主立宪制度。“行此政体,故人君与千百万之国民,合为一体,国安得不强?”
1898年,戊戌变法开始,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变法人士明确提出了君主立宪的诉求。不过,尽管维新派曾提出设议院、开国会、行君宪的要求,但是103天的变法转瞬崩溃于宫廷政变之中,短短百日的变法几乎也没有涉及维新思想中关于君主立宪制度方面的内容。维新派领导的戊戌变法在宫廷政变中烟消云散,但是立宪思想并没有就此灭亡,反而得到进一步的传播。
清政府表现出的决心和成就
1905年前后,日俄战争中日本战胜俄国,这在中国的思想界引起巨大震动,人们普遍认为日本胜俄国,乃立宪政体胜专制政体之典范。这也成为清政府决定效仿西方、日本,改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的直接导火索。
1905年7月,清政府在内外交困、统治乏术的背景下,同时也迫于民间立宪舆论的压力,决定派亲贵大臣分赴海外各国考察宪政经验,为在我国实行立宪作思想上和实际上的准备。从各国宪政的考察比较中,五大臣对于日本主权在君的立宪政治最为认同并加以盛赞,认为只要把欧美议会民主的形式与日本王权在君的统治相结合,就能在不改变中国君主专制的前提下实行立宪,进而强调了实行君主立宪的三大好处——皇位永固、外患减轻、内乱可弥。慈禧太后被考察大臣所描述的“三大利”打动,为了防止革命危机和立宪派进一步渗透朝廷,为了维持政局,在1906年改政治考察馆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宣布预备立宪。但是,宣布预备立宪以后,清王朝一系列宪政措施都围绕着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专制统治展开,而对开国会行宪法尽量拖延。面对国内声势浩大的请愿活动和从速立宪的强烈呼声,出于维护政局稳定之需要,1907年8月,清政府又派大臣赴日英德三国考察。一年后,清政府颁发《九年预备立宪逐年推行筹备事宜谕》,确定预备立宪期限为9年。同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颁布。
《钦定宪法大纲》大体上是仿行日本1889年由明治天皇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而成,结构包括“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共23条。“君上大权”是正文,共14条,臣民权利义务只属于附则,共9条。在他们看来,各君主立宪之国,虽然国体不同、宪法互异,但宪法的精义不外乎是由“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为根本而衍生的各项臣民权利义务。虽然其结构简单、内容不完整,但这也是我国第一部宪法性质的文件。
“预备”让民众丧失了耐心
《钦定宪法大纲》出台3个月,光绪和慈禧太后相继去世。清王朝已经处于风雨飘摇、频临危亡的绝境,原本反对革命的立宪派是支持清朝立宪的,然而“皇族内阁”的出现,使他们的幻想落空,从而开始了新的转向,发起了数次声势浩大的国会请愿运动,这迫使清廷在1910年让步,立宪期限由九年缩短为五年。但这一系列举措并没有遏制住革命党人推翻清朝的武装斗争进程,在清朝统治集团陷入空前孤立的同时,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随后各省纷纷响应并宣布独立,革命的形势已经蔓延开来。迫于崩溃形势,清廷仅用3天时间就出台了以《政纲》为基础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但是,它的颁布,并未能挽救迅速覆亡的清朝,在统治者的观念中,当政者的权力分配是首要考虑的目标,认为通过调整权力分配就可以“以固邦本而维皇室”,但恰恰是这些自由和权利受到忽视的民众,奋起反抗为自身权利而斗争,最终形成了覆灭清王朝的根本力量。清王朝押在“预备立宪”上的这场政治赌博,随着清朝的覆亡而付诸东流。
随着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大厦最终的倾塌,“清末预备立宪是一个政治骗局”这样的说法一直为后来思想家的论著与教材所采纳,论据之一便是清末立宪采用的是“预备”的方式,在诏书中并没有规定立宪时间。这样的方式毫无疑问是无法实现的,只是统治集团为了保住自己的统治地位、苟延残喘和逐渐消磨人民的革命意识而想出来的拖延之计。这一论点看似合理,清末预备立宪表面上是清末统治者根据局势分析,认识到体制缺陷而釆取的一项自救措施。实则不然,清末立宪是清王朝统治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统治地位的最后挣扎,是穷途末路之下的无奈抉择。这一点,从《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所规定内容便可看出。
《钦定宪法大纲》从制定程序上就可看出其不合理性,宪法本应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所制定,而这部文件是由被囚禁已久的傀儡皇帝“钦定”。从内容上看,其中关于君上大权的规定,较之日本更加漫无限制和充满弹性,而对于臣民权利的规定,范围非常狭窄,这一点从“君上大权”有足足23条、而“臣民权利”只有仅仅9条便可看出。再看《十九信条》,尽管较之《钦定宪法大纲》而言限缩了皇权,确定了关于皇帝、国会、责任内阁三者之间的相互制衡的虚君立宪制,但是对于臣民的自由平等权利却只字未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