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需清晰界定“城乡”概念

党国英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5年12月14日 第 A7 版 )

  什么是城市?什么是乡村?如果这两个概念不清楚,何以谈城乡关系?如果对这两个概念只有模糊的把握,又何以保证涉及城乡关系的政策的指向性?如果我们不提出这些问题,似乎可以认为这些问题不存在;而一旦提出这些问题,会感到回答这些问题并不容易。城乡界定的混乱,将直接引起政策指向的模糊。目前,我国一系列涉农政策与城乡界定有关;城乡界定不科学,会给涉农政策的运行带来麻烦。确定城乡界限,给出一个区分城市与乡村的量化标准,对理顺城乡关系、制定有针对性的城乡发展政策有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制定合理的环境保护政策。环境科学的研究表明,人口密度及其经济活动总量不同,各种排放的自然净化的社会成本不同。低于一定密度的人群所产生的排放可能不需要做工程化处理。
  二是有利于促进区域发展的权利平等。一些规模较大的居民点因为被看作乡村,公共财政可能不会去承担必要的责任,而不得不依靠诸如“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公共投资问题。相反地,一些真正的乡村地区,因为居民与政府的关系特殊,例如居民点被列为某某示范区,就可能得到超出需要的财政投入资金,形成公共品的过度供给。这种情形在调查中相当多见。一些农业区不适当地修筑较宽的铺装道路,不是根据实际常住农业人口安排公共设施建设,过早助推我们这样一个还不发达的国家出现明显的“逆城市化”现象,使一些本来的农区居民点成为城市人口的第二居住地。从宏观格局看,这种情形产生了土地的低效率利用。
  三是有利于形成促进城市体系均衡发展的政策。一些较大的居民地实际上已经是小城市,只是因为在政策上被看作农村,没有被纳入城市体系去考虑政策调整,严重影响其发展空间。这种小城市未能成为大型产业项目的落脚地,大型产业项目均被集中于省市级各类开发区,使小城市成为依附上级政府财政转移的低水平的寄生型经济体,产生一系列社会病。
  四是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国家科层管理体制,形成合理的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关系。目前,在我国地方政府序列中增设一个“市”,通常要通过“县改市”实现,需要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这种审批权力包含一定裁量自由,权力行使不规范。一些区域的建制镇经济规模超过了上级政府所在住所的经济规模,镇领导人行政级别被置于上级政府主管局长之上,使上级政府职能部门难于行使权力,徒增政府治理能力的羁绊。(2015年11月16日《北京日报》党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