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与“有效”之间寻求均衡点

胡颖廉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5年09月14日 第 A7 版 )

  随着“四个全面”日益深入人心,理论界和实践层面都在关注一个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所有行政行为都于法有据,任何政府部门都不得法外设权;而全面深化改革确定了15个领域、330多项重大改革举措,改革亟须“有效”。那么,地方政府行政如何在“依法”与“有效”之间寻求均衡点呢?
  首先,要坚持问题导向引领地方政府规章。要开门搞改革,就必须从政府部门“端菜”变为人民群众“点菜”,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反映的突出问题入手。
  其次,应立法规范“红头文件”。由于“红头文件”不属于《立法法》规范的“法”的范围,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调整,违法的概率比法规、规章要高得多。为维护和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迫切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定“红头文件”的制定权限、调整事项范围、制定程序和审查机制等。
  再次,应加强地方政府规章的前评估与后评估。前评估是一种立法论证,其意义在于确定相应地方政府规章是否应该出台、何时出台、出台有何风险等,以保障规章质量;后评估则是对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验,其意义在于确定相应规章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
  可见,“依法行政”与“有效行政”二者本身并不矛盾。明确二者之间的关联与机理,便可以使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服务于改革大局。(2015年第25期《瞭望·新闻周刊》胡颖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