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对宪法的敬畏之心
李萍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5年03月30日 第 A15 版 )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其中,“法”首当其冲应是“宪法”,“法治意识”首先应是“宪法意识”,唯有如此,领导干部依法执政才会成为有源之水、有本之木。
推进宪法教育常态化、长效化
首先,将宪法学习落在实处。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的要求,加大宪法学习的力度,促使领导干部熟悉宪法文本,牢记宪法规定。领导干部本人也应充分利用书籍、报刊、网络等媒介加强对宪法的学习,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牢固树立宪法至上、权为民所赋、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理念,真正将宪法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其次,充分发挥“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的引领作用。关键是要克服仅在“国家宪法日”想起宪法、仅在“宪法宣誓”时忠于宪法的不良倾向,在内心建立起对宪法的真正信仰。要以“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为契机,时常总结宪法实施的经验,反思违宪事例的教训,明确宪法的核心要义,强化对宪法法律的敬畏之心。
再次,增强依宪行使权力的自觉意识。虽然目前我国的宪法实施还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但这并不妨碍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做宪法实施的模范。立法机关要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和体现宪法精神;行政机关要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制定各类规范性文件既要因地制宜,又要合宪合法,完善制定主体、适用内容、适用对象等各方面的制度建设,经得起备案审查的监督与考验。
善用宪法思维解决现实矛盾
善用宪法思维就要通过宪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当前各类社会矛盾的产生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因素,但更主要的是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和权利保障机制不完善的结果。各级领导干部应科学分析其成因,将合宪性作为思考问题的前提,合法合理地处理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在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时,要遵守宪法原则,固守法律底线,既要防止不顾宪法权威,采用“花钱买平安”的方式解决问题;又要依法惩处冲突中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使运用宪法思维执政成为领导干部开展一切工作的自觉行为。
善用宪法思维就要学会使用宪法语言。语言是思维的外壳,宪法语言则是宪法思维的载体,它从来不是宪法学家、法官、检察官的专利,各级领导干部平时讲话、做报告、写文章、制定方针政策要结合实际引用宪法条文和法律原则,切实改变宪法语言在公共话语体系中的缺失现象,克服对宪法语言的陌生感和疏离感。
将公民权利放在突出位置
领导干部须真心敬畏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依法执政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也是公权力的最终指向与目标。各级领导干部要克服权力的自恃与傲慢,深刻体会自己所执掌的国家政权、平日开展的施政活动,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绝不是满足一己之私利,更不是对百姓的恩赐与施舍,唯有如此,才能忠于宪法法律,严格遵照法定原则、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来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要阻止权力的日益扩张,不能打着维护社会秩序的幌子,自我设置公权力,也不能打着保护其他公民权利的幌子,肆意地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领导干部须充分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公民权利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把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注重运用法治,特别是宪法来协调利益关系、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渠道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坚决防止和反对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尤其是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一定要恪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正确处理权与法、情与法、利与法的关系,公正决断是非,不因私利抛公义,不因私谊废公事,不因私情弃公平,确保权力行使不偏离法治轨道、不突破法律边界、不逃避法律责任,使公民的各项权利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委党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