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公共性的开拓
唐文玉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4年12月22日 第 A15 版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法治”为主题,强调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缘何需要倡导和施行“法治”?从最根本的层面来看,法治的价值在于公共性的开拓。
所谓公共性,是一个内涵非常复杂的概念,并且在不同的文化语境中有不同的理解,但公共性的根本属性,是相对于私有性、私人性、私密性等概念而言的,涉及的是某种事物与公众或者共同体相关联的性质,是一种超越“为自己好”的私人领域的“为大家好”的性质。由此而言,公共性的开拓,其实指的就是超越“为自己好”的私人领域的“为大家好”的公共领域的开拓。在此所述的“大家”没有一个明确的范围限定,可以小到互益性的社会团体,也可以扩展到社区、城市、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公共性是当代中国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建构面临的大问题,而法治的根本价值就在于开拓公共性,以实现中国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良性建构。
人类基于交流与合作的需要,习惯于以社群的形式而生存和生活。荀子曾说:“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社群是人类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方式,而只要有社群的存在就必然会发生公共性的问题,由此公共性的问题自古就是人类社会所面对和追寻的问题。费孝通先生依据社会结构的不同,把社群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由团体格局中所形成的社群;另一种则是由差序格局中所形成的社群。费孝通认为,西方社会偏胜于团体格局,而中国社会偏胜于差序格局。所谓差序格局,依据费孝通的界定,指的是以“己”为中心由近及远而推开的私人关系网络。既然是一种私人关系网络,那么则没有明确的界限,具有很强的伸缩性,同时不同的人相对于自我而言在关系上自然会存在着亲疏厚薄之分。在差序格局中并非就没有公共性,私人关系网络建构的过程亦即以“己”为中心由近及远向外推开的过程,事实上内在地具有“为大家好”的公共性的建构性质,这是因为私人关系网络的建构必然会与他人发生关系,而要得到他人的认可、接受、支持和帮助,就不能单纯地只是为“为自己好”,还需要同时“为他人好”,若干“他人”的集合则构成了“大家”,所以这样一个过程可以看作是公共性建构的过程。只不过基于差序格局而建构的公共性,由于存在着人情关系的亲疏厚薄之分,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个人究竟是否会对他人好、又会好到什么样的程度,需要看对方是谁、对方和自己是什么样的关系,所以这样的公共性具有明显的狭隘性特征。同时,由于在差序格局中,“己”或者说“私”始终位于中心的位置,而“公”只不过是“私”的关系向外拓展的产物,所以这样的公共性非常脆弱。
可见,当代中国公共性的开拓需要突破传统差序格局私人关系文化的束缚。传统中国的道德体系,针对以“己”为中心的差序格局私人关系文化对于公共性开拓的束缚,突出了“克己”的德性,强调通过“克己”来开拓公共性,“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以“克己”为出发点的传统中国道德体系,在当代中国对于开拓公共性依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依然是当代中国个人道德尤其是官德建设的重要道德要求。但是,以“克己”为出发点的传统中国道德体系,依据费孝通的观点,还只是差序格局中的私人道德,其并没有超越亲疏厚薄的差序特性,缺乏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公共道德要素。而要突破传统差序格局私人关系文化对于公共性开拓的束缚,最重要的还在于发展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公共道德要素。
而要发展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公共道德要素,则需要以法治为基础,因为在现代国家的语境中,法律是底线的公共道德或者说是必须强制性要求遵循的公共道德,其规范的是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离开了法治的基础,更高层面的公共道德则缺失了良性的生长土壤。法治之所以具有突破传统差序格局私人关系文化的束缚而在当代中国开拓公共性的价值,是基于法治的两大基本功能:一是法治可以强化个人的共同体观念。在现代法治的基本框架下,国家这一共同体之中每一位国民,除非其基本权利被法律所正当剥夺,在基本权利上都是平等的,都是平等受尊重的一分子,国民之间不管关系的亲疏厚薄,都需要相互地尊重基本权利。同时,国家可以要求国民的服务,但也需要保障国民的基本权利,不能随意地侵害国民的基本权利,需要在以公道和爱护为基本设计原则的法律体系框架内行使公共权力;反过来,国民亦需要服从国家公共权力的依法行使。唯有基于法治,国民之于其国的共同体观念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国民的爱国精神、公共意识才会得到更深层次的、更持续坚定的激发。二是法治可以防止共同体的行动被各种私人关系所限制。在现代法治的基本框架下,国家这一共同体需要平等地服务于每一位国民,不能为任何个人所私有,国家的共同体行动不能卷入到各种私人关系之中,诸如家人关系、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熟人关系、小圈子关系等等,或者说不能被传统差序格局的私人关系文化所限制。而一旦国家的共同体行动被各种私人关系所限制,就会发生权力私用、任人唯亲、徇情不公等现象,国家共同体平等为国民服务的性质就会因此而弱化,甚至沦落成为少数执掌公共权力者谋求私利或者少数人利益的工具,从而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流失,影响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良性建构。
(作者单位:上海市委党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