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是一种信托

车耳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4年10月20日 第 A9 版 )

  金融领域的信托往往是管理和募集资金,教育领域的信托则是管理和募集知识和技能。从信托四个主要特性上讲,学校教育就是一种信托,就是连接各方的信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权利边界被划定,责任和义务也得到了重构。

权利义务是有界定的
  接受教育权利也是与生俱来的。幼童成长过程中首先要像动物一样会吃会睡会生长,而父母则天生具有教育子女的义务,否则就是不负责任的父母。
  孩子长大成人后要进入社会就需要了解其规则,而这些规则绝大部分是社会教育而非父母教育才能获得的。于是教育的权利就分成了三种:教育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实施教育的权利。简言之就是:教权、受教权和施教权。
  孩提时这种权利区分还不明显,因为它只涉及父母和孩子两方。当孩子被送到幼儿园或者寄宿学校时,这种教育权利就被重新界定。这时候委托人就是父母,受托人就是幼儿园或者学校,受益人则是孩子。在规定期限中,也就是上学期间,三方的教权和责任被自然划定:首先,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学校,可能得为此支付一笔可观的费用,还要保证按时缴费,并配合学校安排作息时间;其次,受托人则会在规定期限内尽量达到预期目标,比如在六年内完成所有小学课本的教授;最后,受益人身心得到计划中的成长,当然这是在遵守学校规定的前提下。
  在一个现代国家,受教权既包含了每个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也包含了国家义务方面,就是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而施教权也包含了施教义务的,就是说无论父母还是乡邻,国家或者社会机构抑或企业,均负有教育责任。

管理应该是独立的
  幼儿园、托儿所和学校都是一种形式的教育信托,他们都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家庭教育,独立于社会风气。在这里学生被教导要听老师的话,老师的话往往高于家长的话,更受孩子们的重视。老师的权威往往高于家长的权威,因为与家长相比,老师说的是公众语言,阐述的是普遍性道理。
  教育理念应该是独立的,家长应牺牲置喙权,不能干预学校教程。因为每个家长都要求置喙权的话,教育关系就会混乱,教权一乱,施教权也就无法实行,受教权就会受到侵害,受教人利益就会受到伤害。
  教育管理也应该是独立的。应该强调的是社会教育,家长在这种关系中好像是个课外辅导员的角色,主要课程则应该是由学校设计。施教者应该是以育人育德为目的,使受教者身体健康品性良好学业有成,而不仅仅是长大成人。按先哲的话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责任应该是有限的
  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是学校的当然之责,在这一点上学校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要承担所有教育学生的职能,也不意味着学校要向失败的案例负全部责任,尤其是法律上的责任。因为教育不是一种无所不能的力量,学校教育也没有人们想象的那般神奇。无论内在素质教育,还是外在技能培训,或是培养社会责任,必须承认学校教育的作用是有限的,所以其承担的责任也应该是有限的。
  毕竟,学校影响力的范围是有限的,只能管在校时间,这连一半甚至三分之一时间都不到,而学生大部分时间还是处在家庭和社会影响下;学校影响力的内在因素也是有限的,教程的设计是面对所有人的,但是每个人接受的效果是不一样的。

关系应该是连续的
  即便教育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其关系也应该是连续的。
  家庭教育关系是连续的。长大成人前,大部分人几乎2/3时间生活在家庭之中,朝夕都在接受着家长的教育。这种教育往往是在有意和无意之间、有计划和无计划之间、自觉和不自觉之间完成的,父母是终身教师。这种终身性的教育往往反映了一个家庭风气,家风的好坏往往要延续几代人,甚至于十几代、几十代。家风是家庭教育关系连续性的一个重要体现。
  社会教育也是连续的,家有家风,校有校风。比如伊顿中学毕业生都有衣着整洁遵守纪律的习惯,哈佛大学毕业的都崇尚独立思考和创新精神。有的学校还有校训,就像风气良好的家庭有家训一样,比如旧日上海女校将“优雅”二字写在校训上。
  实际生活中,继续教育在西方国家早已流行。比如法国在拿破仑时代就创办了职业学校,以后他们逐渐展开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比如巴黎的技术和职业学院,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学习费用低廉,为那些曾经上不了大学或者想与时俱进的青年、中年甚至老年人提供了继续深造的机会。
  教育可以是一种自主行为,也可以是一种信托行为。教育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综合的;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总之教育是多样化的,而人的一生也都在接受教育和实施教育,其中大多数都存在着信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