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打败”红头文件的启示
晏扬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4年04月14日 第 A12 版 )
4月2日《京华时报》报道:浙江律师吴有水状告广东省卫计委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一案,近日有了新进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广东省卫计委去年7月31日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吴有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公民向政府部门申请公开某方面的信息,此事并不新鲜;政府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信息,此事也不新鲜;法院裁定政府部门应该公开信息,此事同样不新鲜……然而,律师吴有水告赢广东省卫计委这件事,却有一个值得一议的看点,那就是法律法规“打败”了红头文件。
广东省卫计委拒不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也并非蛮不讲理,而有“过硬”的理由和依据,这个依据是一份名为《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规范》的红头文件,其中第四条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和扩散。”而在“下列事项”中,就包括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如此说来,广东省卫计委拒绝律师吴有水的申请,其实是严格按照红头文件办事。
可是,原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这份红头文件,从法律效力上看是部门规章,在效力上远低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该条例的要求,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明确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应主动公开。据此而言,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其实是卫计委的法定义务,即使无人申请也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也就是说,虽然红头文件不失为“过硬”的依据,但法律法规比红头文件更“过硬”,广东省卫计委拿红头文件“对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因而在这场官司中败下阵来。在某种意义上,与其说是吴有水律师告赢了广东省卫计委,不如说是法律法规“打败”了红头文件。
从这个角度看,广东省卫计委败诉至少给了我们两点启示:其一,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办事,而不能仅仅依据红头文件办事,更不能只认部门规章不认法律法规。当红头文件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应当首先遵守法律法规,切不可将不合法的红头文件当作违法行政的理由和借口。其二,有关部门在制定红头文件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避免出现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条款。如果旧红头文件与新法律法规相冲突,应当及时撤销红头文件或更正其中不合法条款,以保持政令统一,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这也是我们正在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2014年4月3日《新华每日电讯》晏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