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和隐私安全理应得到保障
秦丹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4年04月14日 第 A12 版 )
银行卡在自己口袋,钱却被人取走了。窃听定位器、针孔摄像器等设备公开叫卖,社会危害令人闻之心惊。日前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质检总局制定的《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拟从5月1日起施行。
法律必须对公民的个人隐私保护有所作为,也必须承担起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责任。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利益,生产、销售针孔摄像器等设备,这些东西流入社会,有丈夫用来监听妻子的,有考生拿来作弊的,有犯罪分子买来改装银行摄像头的,甚至还有杀人犯装在自家门口监控警察的。尤其是监听引起的命案,“伪基站”利用号码诈骗的事件,更是在以血的教训说明禁止窃听窃照行径的必要性。
依法禁止窃听窃照行为,斩断相关利益链,让公众看到了希望。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我们之前也并非无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3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法可依,但窃听窃照和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设备的现象泛滥,这是不是说明,一段时间以来,有关部门的执行力很不到位?
有一种声音称,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是保护贪官和名人。这种说法经不起分析。的确,类似湖南衡阳6名官员没有抵得住“色诱+针孔+敲诈”,出了串案,但反腐也要依法而行。要知道,在无序的窃听、窃照状态下,人人都可能是受害者。
不要说普通人无权监听他人,即便是执法人员,也并非想监听谁就监听谁。2008年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这被认为是第二轮司法改革开始的标志。通过这次司法改革,明确了监听、窃听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手段,可以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
监听、窃听等技术侦查手段被公权机关滥用,后果不堪设想;这种手段若被一些个人和组织非法使用,后果同样可怕。公民的隐私权经不起伤害,公民有免于被监听的权利,信息和隐私安全理应得到保障。(2014年4月7日《新民晚报》秦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