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方式遏制网络谣言

刁兴泽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4年02月24日 第 A16 版 )

  近几年来,信息网络的普及,极大地提高了信息传递的速度,也极大地拓展了人们的信息空间和言论范围,它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成为一些不法分子以互联网造谣诽谤、非法牟利的平台。网谣、传谣、诽谤、敲诈勒索,严重侵犯了公民和国家的合法权益。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网络谣言犯罪行动,相继查处“秦火火”、“立二拆四”、周禄宝、傅学胜等系列网络谣言案,令人拍手称快。与此同时,也引发了网民担忧:如何定性网络谣言?网络犯罪如何界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刑法》中对互联网实施的诽谤等犯罪缺少具体可操作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在互联网上可以肆意诽谤他人,网络诽谤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有悖于公序良俗。事实上,世界各国都经历了一个认识深化的过程。网络最先兴起的西方国家最初的观点认为:网络无政府,互联网不需要法律。但这种观点没有经受住实践检验,也不可能被各国接受。时至今日,网络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已相当完备。如美国在多起司法判例中对网络诽谤进行了严惩,日本也早已将刑法的内容扩展到网络领域。实践证明,由法律主导网络秩序,不仅不会扼杀网络活动,反而会兴利除弊,激发网络正能量。因此,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网络健康发展,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中国的理性选择。
  正值网民担忧之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于如何界定网络犯罪行为入罪标准给出了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及时回答了网友心中的担忧和困惑。《解释》明确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明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及处理问题。在《解释》中,对于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行为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方面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具操作性,从而为诽谤定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入罪标准。这充分体现了法治中国依法打击谣言的信心和决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网民的合法表达权,体现了法律面前的言论自由,同时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谣言及其他不实信息。
  规范和管理网络,不仅是网络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涉及公民权利的重大问题。正因为如此,从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都传递出这样的理念:对于互联网的兴利除弊,靠的不是个人意志,行政命令,而是交由法律来判断、由司法来解决。这体现的正是一种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意。
  (作者单位:山东茌平县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