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成色”
游宇明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4年01月27日 第 A9 版 )
人的天性是喜欢自由的,自由对人的重要,就像水之于鱼、草之于羊。然而,光有自由,社会也不成其为社会。哲人说:自由以他人之自由为边界。这句话说得太对了。而这“边界”得靠法律去守卫。不过,社会需要法律,总不等于所有的法律都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换句话说,法律好不好,得看它内在的“成色”。
说到法律的“成色”,不由得想起晚清时的一个案子。
在晚清的戏曲界,杨月楼是一位牛人,他演出过《打金枝》《金水桥》《长坂坡》《恶虎村》《安天会》《水帘洞》等大批优秀剧目。他嗓音洪亮幽远,唱、念讲究字韵,文武皆工,动作灵活如猴,表演孙悟空尤其出彩,有“杨猴子”“美猴王”之誉。杨月楼不仅戏唱得好,人也长得帅极了,当年他在上海金桂园演出时,许多女子前去捧场。
在这些如云的女子中,有一对母女尤其痴迷。杨月楼的《梵王宫》连演了3天,这对母女就看了3天。观戏的小女子叫韦阿宝,原籍广东香山,是一位茶商的女儿,只有17岁。连看3天戏后,她对杨月楼心生爱慕。韦阿宝写了一封情书,托一向宠爱她的奶妈王氏送给杨月楼,情书里还附有一张庚帖。庚者,年庚也,所谓庚帖,就是写有出生年月的帖子,实际上就是求婚。对于封闭时代的女子,这可是个极其勇敢的举动。收到情书,杨月楼又惊又疑,惊的是有这样好家世的女子爱上了他,疑的是自己与这女子素昧平生,她会不会是拿自己开涮呢?
杨月楼唱戏是名角,收入也颇为可观,但是按当时的身份分类,身为优者的他是贱籍,而经商的韦家却是良籍,贱者不准与具有良籍的人结婚。犹豫了许多,杨月楼决定“冷处理”——不给韦阿宝回信。得不到杨月楼的回复,韦阿宝相思成疾。眼看爱女可能一病不起,母亲韦王氏赶紧派家人将杨月楼请来,杨月楼与韦阿宝见面后,当即答应了这门亲事。
然而,良贱相隔这一关终究是要过的,韦阿宝愿意嫁给一个“戏子”,深爱女儿的母亲也想玉成,但韦阿宝的叔父不干,认为这样的婚事有辱门风,逼着韦阿宝退婚。韦阿宝的母亲与杨月楼商量出一种办法:抢婚。所谓抢婚,就是不像一般婚姻一样大办婚宴,而是由男方将女方从家中“抢”走,这其实是一出周瑜打黄盖般的双簧戏。韦家的“抢婚”更简单:韦母决定两人结婚时,由乳母王氏将韦阿宝送至杨月楼的住处,连形式上的“抢”都免了。
同治十二年(1873年)11月1日,韦阿宝的乳母王氏如约将韦阿宝带到杨家,韦阿宝的叔叔一怒之下,将杨月楼告到了上海县衙,说杨月楼拐盗了他的侄女。当时的上海知县是叶廷春,此人也是广东香山人氏。也许是出于与原告的乡谊吧,叶廷春第一时间就派衙役带走了杨月楼与韦阿宝。当年的《申报》记载:被押至县衙时,韦阿宝拜天地的红衣服都来不及换。抓住杨月楼后,叶廷春叫手下用两根很细的绳索勒住杨月楼的拇指,将其吊在房梁上,令其交代“罪行”。杨月楼不服,坚持自己是明媒正娶,不是拐盗,叶廷春命令手下重击杨月楼的胫骨。重刑之下,杨月楼屈服了,承认自己先与韦阿宝有奸情,然后才违背良贱不婚的法律,谋求与韦阿宝结婚。同治十三年(1874年),叶廷春判决,韦阿宝交官媒择配,杨月楼杖责五百,并依诱拐罪流放;其乳母王氏掌嘴二百,荷枷游街示众。尽管韦阿宝的母亲拿着婚书庚帖到县府鸣冤,戏班班主出具了做媒证明,但叶廷春依然坚持原判。
叶廷春的判决在今天看来,实在是一个大笑话。女方主动给男方写求爱信,其母亲也同意其嫁给男方,怎么能叫诱拐呢?既然罪名不成立,判处刑罚自然更加荒唐了。然而,依清律,叶廷春的判决却并无大错。大清律明文禁止良贱通婚,贱人娶良人女为妻者,需离异,并处杖刑八十;倡优乐人娶良人女为妻,罪加一等,处杖刑一百。叶廷春的判决无非是有点滥用自由裁量权,对“罪犯”的刑罚判重了些。而在晚清那个时代,官员对老百姓罚过其当的比比皆是,根本不算个事儿。
故事讲这里,该回到法律内在“成色”的话题了。世间的法律有两种“成色”:一种是建立在呵护美好人性的基石上,能增加公民的快乐幸福、社会的和谐安定,可以让我们生出敬爱之心;一种是像清代的法律那样,建立在维护某些反人性反人道的教条上,它只会让那些老实忠厚的人遭受痛苦与不幸。而法律又是规范人类行为的基本规则,它的内在“成色”如何,实际又反映了一个社会的底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