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我革命”中实现政府理念创新
辛鸣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04年07月05日 第 01 版 )
作为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经正式施行了。温家宝总理在多个场合称之为是行政部门的一项自我革命。这一“革命”不仅对政府工作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而且也会改变我们对涉及政府的一些基本问题,比如政府规模、政府能力、政府定位、政府职能、政府角色等等的习惯性认识。对这些问题作一个新的思考和厘清,确立新的政府和行政理念,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很有必要的。
政府规模:大与小
政府规模多大才合适不完全是一个理论问题,但现实政府规模的大小却必须有其理论依据,而且这理论依据最终还要体现为法律的保障。我国政府一向被认为是一个庞大的政府,持此看法的依据就是庞大的财政供养人数和每年增加的财政支出比例。其实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于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和2003年,进行了五次以下放权力、转变职能为重点的行政体制改革,国务院机构减少到了28个,人员分流近半数,地方政府也相继进行了相当的改革。改革力度不可谓不大,成效不可谓不明显,但是由于政府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增减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政府的“壮士断腕”式的改革并没有真正让社会民众喝彩。这次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虽然没有专门涉及这方面问题,但从因事设职的原则出发,明确限定许可范围,实质上也相当于对政府规模做出了法律的要求。政府规模既不能盲目膨大,又不能为精简而精简,无限制的缩小,究竟大到什么程度,小到什么规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依法而定。
政府定位:有为与无为
关于政府究竟应该有为还是无为这个问题的讨论,恐怕自从政府出现之日起就没有停止过。在中国过去多少年的观念中,政府就应该是有为的,并且应该积极有为,人民政府为人民嘛。但在实际上,社会民众的感觉是“政府管了好多不该管的事,政府又不去管好多应该由政府管的事”,总有各种各样的微词;政府官员则感觉到心中委屈与无奈也不少。行政许可法实施虽然未必能完全解决这种困惑,但至少告诉我们,对于政府来说,老百姓自己能作主的政府就不要去管了,市场竞争机制能解决的政府也不用管了,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能处理的政府就放手吧,有些事后能监管的事情也不要前置介入了。
当然,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而不是削弱和淡化行政管理。政府该管的事情,必须真正管好,不能出现“管理真空”,不能因为按照法律要求“不妄为”就情绪逆反而“不作为”。那么政府该做什么呢?就是温家宝总理提出的四个方面: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政府职能:管理与服务
改革审批制度,减少政府日常审批事务,简化审批环节,呼声很高也很得民心。但也存在着形式主义,或者是减掉不该减的、收费少的,甚至是改头换面变“审批”为强制性“备案”、“登记”的情形。行政许可法最为直接的成果就是通过严格行政许可范围与权限而削减审批与管制。到今年6月底,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基本上得到全面清理,分三批取消和调整了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占总数的48.9%;各省、市、自治区取消的审批项目也基本在百项以上。但是有关审批项目的清理是否能得到认真执行尚需要时间证明,也有待于法制部门的持续监督。正如温家宝总理曾经指出的,“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是前提。实事求是地讲,我们相当多的政府官员习惯了管制而不习惯服务,习惯了事前审批而不习惯事后监管,习惯了“替民作主”而不习惯“让民作主”。法律能要求政府官员“不去乱为”,但法律不会自然带来政府官员“更好地为”。如何在不逾矩的情况下提供更好的服务,构建出一种现代高效的行政管理方式,尚有很长的路要走,不是靠仅仅颁布一部法律就能做到的。
政府角色:权力与责任
政府拥有权力,是因为它要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社会职能,所谓有权必有责。但政府的权力会被滥用,政府的责任会被推托。要解决权力滥用和责任推托的问题,我们可寄希望于政府官员的道德操守和良心,但更要靠法律的规范与约束。法律在赋予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相应的责任。所以,政府与政府官员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而且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在此,我们要特别强调的是行政权力绝对不能成为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实现的工具,政府一定要摆正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政府官员一定要摆正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所有在政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其根源往往与之有关。
上述理念归结起来,其实就是一个,即法治政府的理念。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我们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构建一个法治政府奠定了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