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与人权问题

贾高建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04年02月23日 第 06 版 )

在探讨一定阶段上的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关系时,有一个相关问题应该涉及,这就是广为关注的人权问题。所谓人权,就其一般含义而言,就是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问题与人的发展问题有着密切联系,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发展的阶段上,要保证人的发展得到实现,就必须正确认识和解决人权问题。

众所周知,人权观念最先是由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提出来的,其理论依据主要是自然权利论或天赋权利论。按照这种理论,自然权利是自然和人的本性赋予人类的,是人生来就有的。荷兰思想家格劳秀斯创立了近代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并由此论证了人的自然权利的神圣性;以后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卢梭、狄德罗等人从各自的角度进一步阐发了这一人权理论。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为人类“第一个人权宣言”,它综合了这一时期的思想成果,对天赋人权的主张做了集中的表达:“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随后,1789年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成为人权思想史上的又一个经典文献,它宣告:“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国人民的代表们,认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的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它进而指出,“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近代资产阶级的这种人权观念和主张,在历史上曾具有重要的革命意义,它对于推翻当时的封建专制和神学统治,建立资本主义的制度体系,实现人的政治解放,都曾起过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人权观又是有着重大的历史局限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对它的局限性进行过深刻的批判,并进而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人权观。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权观念的产生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将人权看作是“天赋权利”或“自然权利”却是错误的。正像人的发展受到社会发展的制约一样,人权问题也应从现实的社会条件及其历史发展去说明。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恩格斯则在《反杜林论》里对此作过详细的论证,他指出,近代的人权观念只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才逐步形成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要求自由和平等权利”,而“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扩大其范围。……由于人们不再生活在像罗马帝国那样的世界帝国中,而是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并且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所以这种要求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在资本主义之前的社会发展阶段,人的权利方面的发展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上,各种阶级特权和等级特权以公开的、为社会所正式确认的形式普遍存在,各个阶级、等级之间的不平等和对立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事情,这时根本不可能有基于一切人的平等的人权,也不会有这种观念产生。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的作用比任何平等要大的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人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该词是在广义上使用的),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末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当然,我们尽可以用人权观念去评价这些阶段的发展,指出这些阶段的局限,但这并不等于可以超历史地为这些阶段的人们提出人权要求。

人权不仅是历史地产生的,而且其具体内容也应做历史的分祈。它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所谓“应该”是怎样的,哪些权利属于“应该”,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上应有不同的标准,这个标准是由一定阶段上社会发展的具体条件客观地、历史地决定的。所以,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能简单地将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人权观念当作是普遍的、绝对的教义。资产阶级对人权所做的具体规定,都是以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存在为依据的,它无非是“以人权的形式承认和批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被宣布为主要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

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和阶级对立的存在,资本主义社会是难以在实际上实现真正的平等,而是不同程度地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尖锐地指出,“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人权只有在未来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中才能真正广泛地得到实现,因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最终要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对立,从而为人权的进一步实现创造出必要的社会条件。

当然,在这里,又要注意不能把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权与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绝对地对立起来,把它们看作是非此即彼、互不相容的东西。资本主义的人权一方面不可避免地具有这一阶段的历史局限,但是另一方面又包含着属于人类文明成果的积极内容,绝不能只看到它的阶级性而采取简单否定的态度。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在充分吸收和借鉴资本主义社会在人权方面的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将人权的发展推进到新的水平;一切离开这一基础而侈谈“更高的人权”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和荒谬的。特别是对于在经济落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社会来说,人权发展的起点本来就同整个社会发展的起点一样相对较低,所以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发展成果进行吸收和借鉴的必要性就更为迫切。

既然人权的具体内容要受到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具体条件的制约,那末随着一定阶段上社会发展进程的展开,人权的具体内容也应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变。从实际进程看,无论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其有关人权的具体认识和规定都在不断地发生新的变化。而二战以后发展起来的国际人权体系,则是人权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广泛发展的重要体现;本着《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的精神,世界各国之间在人权问题上的共识日益增多,国际合作不断加强。当然,分歧和争议仍然存在,特别是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社会形态的国家之间,在人权问题上的观点往往有很大的不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践踏国际人权准则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但是应该相信,随着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努力不断加强,随着各个国家的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和整个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权问题必将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好的解决,并最终为现代社会中的人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