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发挥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作用

袁建辉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6年10月21日 第 03 版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都是支撑人大依法履职的重要载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该法同时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这里的“工作机构”主要是工作委员会。当前,人大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要求不断提高,准确把握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边界,推动二者协同发挥作用,对于提升地方人大工作质效、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自1979年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以来,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市、县各级人大陆续设立专门委员会,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经过40多年发展完善,上下贯通、覆盖各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架构体系逐步形成,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从地方实践看,省级层面围绕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需要,普遍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基本实现职能衔接、工作贯通。设区的市层面参照省级架构普遍设立相应机构,名称、职能划分总体与省级保持衔接,有的地方结合区域产业特点作出差异化调整。县级层面往往设立法制和监察司法、财政经济、社会建设等专门委员会,以及若干工作委员会。各级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设置,由各地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和工作重点确定。这种设置方式既落实精简集约、精干高效的机构设置要求,又能适应不同层级、不同地方的实际工作需要。

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同属人大工作运行体系,但在法律地位、人员构成、职能权责上存在差异,是两类定位不同、功能互补的履职主体。第一,从法律地位看,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依法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闭会期间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依照集体行使职权、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事,具有审议议案、提出议案、开展监督等法定职责,履职行为具有法定性、专业性和经常性。工作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隶属于常委会,不直接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不独立行使提出议案、审议、表决等议事职权,为人大常委会与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职提供支撑。第二,从人员配置看,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必须具备本级人大代表身份。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提名、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无代表身份这一硬性要求。各地在实践中因地制宜,有的地方工作委员会仅设主任、副主任,有的地方则参照专门委员会架构配备了委员。第三,从履职权责看,专门委员会法定职权比较明确,主要侧重调研检查、审查审议、建议办理等工作,可以依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相关议案,围绕经济、法治、民生等领域开展专题调研,协助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职权。工作委员会主要按照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部署要求,承担文稿起草、联络协调、活动组织等事务性工作,重在落实执行、保障支撑,是人大履职落地的重要执行载体。

在地方人大工作实践中,由于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名称相近、业务存在一定交叉,容易出现职责边界模糊、工作衔接不够顺畅等问题。推动二者工作提质增效,需要加强统筹协调、理顺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衔接有序、协同高效的履职格局。

一是厘清分工边界,保证法定职权依法行使。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权、议案提出权、监督权,是法定职责,具有明确的法定性和程序性要求,必须由专门委员会依法集体行使。工作委员会可以做好服务保障,但不能代替专门委员会作出审议意见、形成议案,这是依法履职的基本要求。各地应当以制度机制固定履职流程、明确权责边界,涉及议案审议、监督报告审定、重大事项论证、议事表决等法定性工作,统一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开展,召开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对调研走访、活动筹备、联络督办等事务性保障性工作,一般由工作委员会牵头落实。同时,建立年度履职计划制度,分别明确专门委员会议事任务和工作委员会保障事项,从工作源头上保证法定职权依法行使、服务保障到位不缺位。

二是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履职链条有效贯通。专门委员会开展审议、提出议案,需要掌握来自基层一线的情况和民意诉求;工作委员会在调研走访、联系代表、服务群众中,能够直接了解经济社会运行中的具体问题和群众的实际困难。二者之间信息渠道畅通,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才能更加贴近实际、更具针对性,工作委员会的调研成果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可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会议,统筹重点工作安排、研判重大履职事项、协调难点堵点问题。同时,健全调研成果、民情民意、数据资料共享机制,工作委员会下沉一线收集的基层情况、民意诉求,作为专门委员会审议研判、议案起草的重要依据;专门委员会形成的审议意见、部署要求,及时移交工作委员会细化分解、督促落实,形成完整履职闭环。

三是强化统筹协调,提升整体履职效能。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虽然职责不同,但共同服务于人大依法履职这个共同目标。随着人大工作任务日益繁重、领域不断拓展,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对专业化、协同化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树立“一盘棋”理念,加强整体谋划和统筹协调。在年度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代表活动等重点工作谋划阶段,应同步明确专门委员会的审议任务和对应工作委员会的保障职责,做到任务同部署、力量同统筹、过程同推进。对跨领域、跨部门、涉及多个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可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常委会工作要求协调确定牵头部门,明确配合单位和工作时限,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健全履职评价机制,对专门委员会重点评价其议事质量和审议意见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对工作委员会重点评价其服务保障水平和协调落实成效,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工作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通过统筹协调、整体联动,把专门委员会的专业审议优势和工作委员会的服务保障优势更好结合起来,形成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整体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