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江苏省南通市委党校社会文化教研室副主任 唐震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2年06月20日 第 A7 版 )

  人口问题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七普”数据显示,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已处于较低水平。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意味着我国人口政策全面调整和优化的开始。2021年6月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进一步彰显了国家提振生育率的决心和努力。从当前情况来说,有效治理我国低生育率问题需对症下药,着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是应对我国人口变化带来的新挑战、促进人口代际均衡发展的必然要求。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从内涵上讲,生育是“生”与“育”的结合,“生”指的是人口生产过程,“育”是指抚育、教育的过程。无论是“生”还是“育”,其主体都是育龄妇女及其家庭。友好,指引导生育主体将生育意愿转化为生育行为的过程、氛围是和谐与友善的。因此,生育友好型社会可以被定义为能够对生育主体生育意愿多样性和生育决策自主性充分尊重,对“生”与“育”的行为给予全方位、全过程支持的社会。从外延上讲,生育友好型社会意味着通过实施系统性公共政策,全面重塑积极健康的婚育文化、精准回应生育主体的生育意愿、科学构建生育配套制度体系、有效供给生育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复杂系统工程,其具体构建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文化价值层面全面彰显包容性。首先,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及时完成从“计划”向“优化”、从“管理”向“治理”的柔性转变,在充分尊重家庭和育龄妇女生育选择的自主性和多样性的基础上,为生育主体实现其生育意愿提供全方位支持。其次,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在全社会倡导尊重生命、尊重女性生育价值的鲜明导向,消除生育主体的生育焦虑,营造鼓励婚育的文化氛围。再次,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形成健康的婚恋和家庭观念。
  政策设计层面充分考虑前瞻性。首先,生育政策议题的研究应建立在相关统计数据的科学分析基础之上。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慢变量,人口结构变化具有长期性和周期性,“七普”数据反映了少子老龄化、家庭户规模缩小等人口变迁的新情况、新问题,须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出发,长远规划生育政策,并给未来生育政策的调整优化留足空间。其次,应促进生育政策与地方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比如妇女的生育津贴制度、就业保护以及婴幼儿抚育相关政策的转型接续,需要通过统筹推行一揽子政策形成合力。需秉持改革创新精神和包容审慎的态度,既应尽力而为,加强统筹规划、制定有效政策,依法组织实施;也应量力而行,避免出现“福利承诺”难以兑现等问题。
  目标导向层面有效体现均衡性。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应平衡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坚持宏观规划与微观家庭育龄个体并重的政策目标。在推动生育率向更替水平生育率回归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目标导向下,帮助家庭平衡工作与生活,将宏观人口战略与微观育龄个体追求美好生活的目标有效对接起来,通过两性婚育、儿童成长和家庭建设等一系列家庭友好型制度的构建,观照整个家庭生命周期,帮助家庭缓解工作与生活压力,实现婴幼儿成长、生育主体个人发展和家庭整体福祉提升。
  制度建构上尽量做到全面性。从流程上看,生育配套制度、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体系不应仅聚焦于“生”,还应在抚育、养育、教育等全生命周期给予微观育龄个体全面支持。从结构上看,生育友好型社会应全面关切人口与经济、政治、文化、公共服务、环境的密切关系,适度的人口规模、合理的人口结构和较高的人口素质是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同发展的理想状态,也是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应有之义。从主体上看,个人、家庭、单位、社会在制度构建中的作用需引起更多重视,特别是女性承担了生育与就业的双重压力,就业问题往往也是影响家庭生育动力的主要因素,政策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应当更加关注作为生育决策主体的女性权益和需求。
  实施过程中努力实现公平性。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应树立社会分担人口再生产责任的价值导向,实现从尊重生育权利到共担生育责任的逻辑转变,建立健全国家、社会、企业、家庭共同承担生育责任的利益分配机制,在逐步推动家庭抚育责任的社会化进程中重视企业的利益诉求。同时,政策实施过程还应兼顾不同群体的多样化需求,尽量缩小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不平等现象,将普惠托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范畴,推动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实现城乡、区域之间的均等化供给,真正释放生育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