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区域协调发展中的法治难题

胡业勋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1年08月18日 第 A2 版 )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加强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法治保障。当前,区域协调发展还面临着法律供给不足、地方法治发展不平衡等诸多难题。要推动经济效益和法治效能的共同发挥,须践行区域法治的理念,从统一的法治结构、互融的法治体系、同源的法治文化和坚实的法治保障四个角度发力。
  统一的区域法治结构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联结点。法治结构的统一,要求地区的法治要素要由“机械合作”走向“有机统一”,并服务于区域整体的法治建设。一是需要探索建立健全政策制定的法治化协同结构。具体而言,要关注重点领域制度规则和重大政策沟通协调机制,以区域的整体战略站位,致力提升各地政策制定的统一性、规则的互通性和执行的互助性,形成“政策可对接、规则可共依、执行可同行”的互动稳态,在法治营商环境的框架下探索更为密切的经济融合。二是需要探索建立统一的法治化管理结构。针对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相关标准,探索区域经济标准一体化,探索建立“统一研究、统一立项、统一发布、统一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处置”的标准化、法治化、规范化管理模式。此外,需要明确的是,法治要素的“统一”不等于“合一”,不意味着各方法治结构的构造重复,而是在充分考量各地实际的基础上,通过区域法治的内在融合确保各地能够形成彼此交汇的要素联动,提升地区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由“项目协同”走向“制度协同”,从而破解部分地区存在的政策梗阻、对接缺失以及落实缺位的难题。
  互融的区域法治体系是顺应区域协调发展的着力点。区域法治体系的互融,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框架下,探索区域和区域之间、区域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立法协商、司法协助、执法协作”,是区域内地方立法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司法机关共同协作的结果。立法协商,需要地方立法进行协调和沟通,尤其是关涉区域经济发展的地方立法,要充分考虑各地各个领域或各项事务上地方立法协调内容与机制的完备性,考虑各个领域或各项事务的法治需求是否能够予以满足。司法协助,是指区域司法机关在遵循国家法治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就区域性司法问题共同开展的司法实践。要注重各地司法主体的多元性、司法行为的互动性、司法过程的动态性以及司法机制的有序性,确保各地司法机制的衔接。执法协作,要把各地的执法主体、协作的法定条件、协作的具体范围、协作的实施程序、协作的责任承担等问题确定下来,形成区域行政执法协作的制度与机制,实现区域行政执法协作的常态化、规范化以及制度化。
  同源的区域法治文化是根植区域协调发展的基础。基于历史的发展以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浸润,法治文化和法治氛围成为进一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基础一环。这些内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中法律意识与法治精神的认同。一是要加强法治文化的顶层设计,弘扬法治文化的价值理念,传承与弘扬各区域文化的核心价值理念,强化社会主义道德对法治建设的支撑作用。二是依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打造法治文化的传播平台。依托现有的公共服务体系,依托文化习俗、文化传统举办丰富多样的文化服务活动,积极宣传法治理念与法治知识,将文化资源融入法治资源,将文化优势转变为制度效能。
  坚实的区域法治保障是确保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经济一体,保障先行。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探索人财物三位一体的区域保障制度,才能为区域协调发展增添活力。一是创新“人才互动”的机制和平台,着力探索搭建统一的人力资源平台,运用现代互联网的智能手段,整合人才信息资源,建立实时互动的人才交流平台,强调加强人力资源协作,促进人力资源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在区域间有效流动和优化配置。二是扩大“资源共享”的力度和广度,切实推进区域经济市场一体化,在信息披露、业务交流、项目推介、市场研究等方面展开合作,合理配置各地资源。三是推动“服务共建”的互通格局,尤其是法律服务体系共同体的建设,要联合组建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围绕各地律师服务、律师培训、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律师执业救济互通、法律服务联盟创建、实习培训资源共享等进行深入交流。四是形成“风险共担”的发展理念,探索搭建区域经济风险信息共享平台,整合政府间、部门间的风险监测、评估、排查、打击等制度,做到实时监控、科学预警、有效排查、精准打击、全程共享的风险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