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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完善涉外纠纷解决机制
帅奕男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1年08月13日 第 A2 版 )
涉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方面,也是我国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合作共赢开放体系建设的关键切入点。
构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在新一轮全球化的过程中,非国家行为体尤其是私主体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这一方面要求平等保护,营造各类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受到同等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则要求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管辖、法律适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充分尊重和保障私主体合法权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在深圳和西安相继设立了两个国际商事法庭,根据当事人约定确定管辖的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越来越成为国内外当事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信任、依赖的裁判机构。在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背景下,我们需要进一步推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为全球治理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一是推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多元化发展,支持建立国际商事纠纷审判机制、国际商事仲裁机制以及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纠纷解决机制,在纠纷解决方式上赋予当事人更大的选择权。
二是坚持多边主义立场,在争端解决中促进全球治理法治化发展。比如通过中国法院解释与适用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承认与执行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等,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与国际仲裁裁决所属国际机构的全球治理效能产生影响。
三是运用科技手段,实现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现代化,如推进全流程“智慧审判”,建设便捷、高效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
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
在涉及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领域,必须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凝聚司法合作共识,更好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具体来说,一是加强双边或多边司法机关之间的交流和协作,建立健全司法合作与协助制度。截至2017年,我国已与71个国家签署了145项司法协助类双边条约。我们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同时,在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和民商事判决及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等方面展现开放包容的制度优势,尤其在互惠关系的认定上凸显出司法的积极态度。
二是加强司法交流互鉴,凝聚司法合作共识,为后疫情时代国际司法合作注入新动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已经与40多个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和国际组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合作换文。在此友好关系的基础上,我们要积极构建人民法院与国际组织及外国法院之间的交流平台,通过多边的交流合作制度,如高层互访、专题国际会议等,增进对彼此司法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拓宽司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
三是加强国际司法交流方面人才队伍的培养。在推动构建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法治新秩序的时代背景下,我们亟须具备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涉外法治人才在世界舞台上发出中国声音,更好地维护我国国家利益以及我国企业和公民的海外合法权益。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任重而道远,我们要继续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规划,特别是加强国际司法合作领域的人才队伍培养与建设,增强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构建国际商事仲裁合作机制
近年来,多领域的全球治理危机将国际关系推入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立世界持久和平为重要任务的新时代。我们要立足于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整合“一带一路”参与国的优质仲裁服务资源,构建各参与国在仲裁规则、仲裁员资源、宣传互助等多个层面深度合作的国际商事仲裁合作机制。
一是整合仲裁资源,广泛吸收通晓“一带一路”参与国文化和法律理念的仲裁员和法律专家,协调使用参与国仲裁机构、组织的仲裁配套服务,以此削减文化和法律理念差异带来的负面障碍,实现优势资源的互惠互利。
二是仲裁规则改革创新,通过联合制定、适用满足“一带一路”需求和发展新趋势的仲裁规则、合作协议,推进参与国仲裁机构、组织的内部改革,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共同体。
三是探索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涉外仲裁服务的技术创新,推动线上法律服务与线下法律服务相结合,以更好地适应后疫情时代的国际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