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破﹄与﹃立﹄

文丰安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1年08月04日 第 A2 版 )

  行政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所谓“无决策,即无行政”,强调的就是行政决策对整个行政活动的重要影响。对行政决策行为加以规范,提高其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是从法治政府建设的前端发力,确保行政决策质量的提高和政府治理效能的提升。
  立“科学”,破“盲目”。作为政府各项工作的基础,行政决策的正确与否,关乎政府工作的中心大局,关乎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依法进行,坚决破除盲目决策的不良思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和风险评估。由于处理事项的重大性、复杂性和全局性,重大行政决策往往面临着各种系统性的、不可逆转的、无法直接预见的风险,因而必须在决策前进行全面深入的实际调查,积极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广泛的预测、识别和收集风险信息。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整合专业知识和专家建议,同时,深入开展多元主体的利益协商,消弭利益鸿沟,实现价值协同,增加决策理性。既要避免出现仅凭决策者靠个人的经验简单决策,又要防止决策者意志专断,促进决策的科学化、精准化,增进决策的前瞻性和客观性,从而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具有明确具体的行动导向,接地气、立得住,能实施、有效果。
  立“民主”,破“专断”。政策制定的整个过程都必须确保广泛的民主性,全面贯彻参与型行政的理念。行政决策民主化,就是要注重让各个层次、各个领域的个人或者组织都能够参与进来,避免出现听取群众意见不够、集体讨论不足的情况,坚决防止重大行政决策的利益协商沦为行政独断。因此,一方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好集体决策制度。另一方面,要把尊重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力、改善民生贯穿行政决策的过程中,破除专断决策的不良作风,使重大行政决策贴近人民意志,反映人民利益,增进人民福祉。重大行政决策要想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就必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不断拓宽决策过程中的公民参与渠道,确保利益关联主体的意见表达,进而通过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信息交流”和“利益协商”过程,来达至多元主体之间“价值共荣”的实现,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打下坚实的民意基础。此外,要建立健全决策公开工作机制,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决策通过的重大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公开并告知相关主体。
  立“依法”,破“违法”。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重大行政决策,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在实践中,违法决策的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主要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中,有的决策者缺乏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超出职权范围和程序要求,进行随意决策、拖延决策、逃避决策乃至胡乱决策。违法决策会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也有损营商环境,不利于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决破除。2019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上迈出的重要一步。该条例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这五大程序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该条例施行以来,效果是明显的,而且有不少地方做出了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规定。但就实践来看,以制度促规范、以参与促公开、以流程促优化、以监督堵漏洞、以责任强担当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一方面,要处理好依程序决策和提高行政效能之间的关系,把握好制度的刚性和灵活性,程序的设定要和当前客观实际、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相适应;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在多元监督、严格追责、考核评价、示范创建、法治督察等方面形成合力,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有效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