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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机会“再生”
王群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1年08月04日 第 A2 版 )

个人破产制度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理应有一席之地,与企业破产制度共同构成良性退出机制,这是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保障。长期以来,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只针对企业,而不包括个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自然人深度参与商事活动,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保护市场主体,推进个人破产立法,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市场中合法退出并获得再生机会,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必然要求。
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个人破产立法。今年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兼具试验和示范双重意义。
之所以要推进个人破产立法,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息息相关。一是保市场主体、保基本民生的必然要求。我国长期只有企业破产法这“半部破产法”,个人破产立法进展缓慢。然而,随着自然人和非法人主体深度参与商事活动,这些主体都不是企业,一旦遭遇经营风险,无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保护,同时相关经营风险还可能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持续性诱发贫困。保市场主体、保基本民生必须直面这些主体经营风险,直面他们在市场退出和再生中的困境。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应通过个人破产立法给予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二是我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破产办理”不仅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十大评价指标之一,更是我国需进一步提升在全球营商环境排名位次的弱项。加快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是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上补短板、强弱项的重要举措。此外,推进个人破产立法还体现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更能在解决判决“执行难”问题上提供新思路。三是有利于构建个人风险自我调节机制。个人破产立法赋予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破产权利。这本身就是个人风险自我调节机制,例如,个人破产立法可以有效防范个人过度负债,并有助于减少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蔓延,从源头上减少暴力讨债、涉黑讨债等问题。该制度还是应对化解风险的好办法,例如,强监管下P2P网贷平台退出后的投资人维权上访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相比于动辄将逾期借款人纳入征信名单甚至刑罚介入,通过个人破产立法,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平等。此外,个人破产立法还在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中防范化解风险,例如遭遇地震之后,不少自然人失去了由住房贷款购买的房屋,产生了许多负产者。若有个人破产立法的“先招”进行债务免除,就能为类似自然灾难造成的群体性债务危机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的成熟程度受制于其调整对象的发育程度。我国破产制度采取渐进式的立法模式,总体上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在实践中,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在我国推行个人破产试验性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一是国家层面对个人破产立法态度明朗。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破产制度”。2019年6月,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由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等部门负责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个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以及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立法精神进一步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可能空间。此外,我国企业破产法在法人破产制度方面建立起来的正式规范的程序,可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提供有益借鉴。
二是实践中对个人破产立法的探索借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已于3月1日起施行。该法分别从适用对象、破产程序、债务人行为限制、豁免财产、考察期、破产欺诈的处理和破产事务管理等七个方面对个人破产进行了详实规定,通过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防止恶意逃废债的立法目的。此外,在实务层面,浙江温州、台州等地的法院已开始相关尝试,温州市中院发布《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台州市中院发布《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分别从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入手,通过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尝试个人破产制度的司法突破,目前已经有这方面的案例。这些探索既为全国层面尽快形成个人破产立法提出了要求,也为全国层面进行个人破产统一立法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素材。
三是相关前期制度完善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奠定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息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都在逐步完善,我国刑法、民法典、《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信用情况的保管、查询、使用和保护进行了明确且细致的规定。尤其是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人民银行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等平台上线,依法查询个人财产、收入和信用信息日益便捷,识别债务人破产是不是“诚实而不幸”变得愈加可能。此外,专门破产法庭的设置和破产行业协会的发展等都为我国推动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条件上的支撑。
当然,从地方性条例再到全面立法,还需要有更严格、更细致的程序和论证过程。个人破产立法只是将债务人不能清偿这种现象从隐性状态公开出来,不能据此简单认为它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毕竟,没有个人破产程序,债权人通过外部手段查询债务人财产情况十分困难。但如果有了个人破产立法,债务人所有财产都由管理人接管,在法院的指挥之下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如果发现其有抽逃资产等现象,可以追回财产甚至给予惩罚,这实际上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当然,个人破产立法还是新事物,还需要防范可能风险,尤其是要警惕债务人借个人破产之名行恶意逃废债之实,这是后续立法操作层面要注意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