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主刑辅 以德化人

汤月娥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1年04月09日 第 A12 版 )

  “德主刑辅,以德化人”是中国古代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一种关于国家治理的德治主张,这种主张不仅体现了传统德治思想的根本特质,也在实践中推动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与变迁。
  “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初步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最为剧烈的殷周之际”。见证了殷周兴替的重大历史变迁,奠定了宗周礼乐文明基础的周公,在总结历史经验之上明确提出“明德慎罚”,并将其作为周人治理国家的思想纲领,如《尚书·康诰》中的“克明德慎罚”、《尚书·多方》中的“罔不明德慎罚”等,长久地影响了中国人“治国平天下”的观念,铸就了中国古代治国思想的底色。
  明德,意思是彰明德性;慎罚,指的是慎用刑罚,两者有先后主次之分,德为先,为主;罚为后,为次,德罚合治,缺一不可,必须共同施行。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传统的儒家思想还进一步强调,明德不仅要心存敬畏,认识到德的崇高地位而敬德,更要朝乾夕惕,日新不已地修德,这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可分割。只有把德先立起来,按照德的要求行事,才能在治理国家中以上率下,化民成俗,导民向善。罚,作为“刑”的一个主要表现,是在百姓“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的情况下才不得已为之的,并且只有在“德”的统率之下作为一种辅助的惩戒,谨慎为之,才能发挥其“远邪轻难”的价值和作用。
  周公提出的“明德慎罚”思想将德与刑结合起来,已经兼具国家制度和道德修养两个层面的内涵和主张,不仅表现为一种客观的制度安排,也体现出一种主观上的德性规范。此后,孔子提出“为政以德”、孟子提出“以德服人”、荀子提出“德刑并重”以及董仲舒提出“大德小刑”等,这些观点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德”与“刑”的认识和论证,日益形成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为先”的治国思想。无论是“教化为先”还是“宽猛相济”等说法,都是这种思想的不同体现,在长久以来的传统国家治理实践中被始终坚持。中国古代历史的实践证明,能够较好推行这种思想的历史阶段,往往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状况,反之,就造成社会失序、百姓不安的局面。
  要想了解“德主刑辅,以德化人”德治主张的丰富内涵,还需深入了解孕育这种思想的土壤及历史背景。具体而言,“德主刑辅,以德化人”德治主张的产生,反映了中国古人天人合一的观念。德与刑不是独立存在的东西,而是与百姓相关,不能简单而论。《尚书·多士》中说,“唯我下民秉为,惟天明畏”。德的现实表征体现在民心民意之上,所以,重视和强调“德”,就是要顺随民情,如《道德经》所说“以百姓心为心”。只有真正认识到德与刑背后所关涉的天地人一体的关系,才能系统地体察到“德主刑辅,以德化人”德治主张的深刻内涵,而非仅仅视其为一种治理手段。
  此外,在周公提出“明德慎罚”之后,“德法相济”“礼法并用”等主张也被相继提出。德与刑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也等同于礼与法的关系,“德主刑辅”也被表达为先礼后刑,甚至有时候德礼、刑罚并用。如《论语·为政》中记载孔子所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就是要先德礼而后刑罚的意思。再如《唐律疏议》中也明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其意与“德主刑辅、以德化人”德治主张并无二致,都强调在二者施用时要分清先后主次,不能本末颠倒。
  儒家经典《大学》中说,“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德与刑,或者说礼与法之间是不可分离、不可偏废的关系。严格地讲,德是本,要以德为先;刑为末,以刑为辅。唯有如此,才能“以德教民,以礼齐之”,使上下和谐相安,从而避免“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的局面,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是中国古代治理国家思想的精髓,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后世思考和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