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治理中的关键问题与应对原则
陈永伟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9年06月26日 第 A6 版 )
平台经济是新产业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一种新的交易组织形式。随着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平台经济在最近几年取得了蓬勃发展。从全球范围看,市值最高的10家企业中,有7家是平台型企业;而在国内,市值或估值超过百亿美元的平台企业已经超过了20家。平台的快速发展对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和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具有重要意义,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明确提出了“发展平台经济”。
不过,平台经济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新问题。如何治理平台,让平台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认真面对的问题。
平台治理中面临的几个关键问题
目前,平台治理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总体来说,以下几类问题是最需要值得重视的。
第一类问题是对平台垄断与竞争行为的治理。由于“网络外部性”的存在,平台的竞争通常会出现“赢家通吃”的结果。现在,很多领域都出现了一个大平台“一家独大”的现象。如何认识这样的市场结构,如何看待一些大平台的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已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政策议题。
第二类问题是对作为商事主体的平台的经营行为的治理。在平台经济时代,经营主体出现了海量化、分散化、多样化等特点,这些都对平台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单一的监管主体和传统的监管方式不再能够满足这些挑战。例如,在电子商务平台,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不规范经营行为还十分集中。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监管机构和平台企业共同加以解决。
第三类问题是数据的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数据是平台经济的核心要素,对于平台企业来说,数据的获取和挖掘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目前,各大平台都致力于采集、分析平台用户的数据,但与此同时,现有的数据保护制度却比较落后,难以适应时代的需要。如何在有效搜集、利用数据的同时,保护好数据安全和用户隐私,已成为平台面对的一道难题。
第四类问题是平台型就业的劳动治理关系。平台的崛起,催生了共享经济、零工经济等新型就业形态的产生。相比于传统的就业形态,这些新业态具有进入门槛低、工作时间灵活等特点,因此吸引了一大批劳动力。然而,这些新的就业形态也带来了很多新问题。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平台能否像传统企业一样,以命令手段对劳动者进行指令?平台又是否要为劳动者提供医疗保险、带薪休假等社会保障?所有的这些,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处理平台治理问题的原则
平台治理的问题十分复杂,很多问题都需要在特定环境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应当继续坚持包容审慎的治理理念,为平台的发展创造相对宽松的环境。当前,尽管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迅速,但从创新力、竞争力和全球影响力看,与全球领先的平台企业相比,还存在着不少的差距,鼓励平台企业做大做强仍然是首要任务。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兴起的超大型平台,大多是在资本驱动下短期内快速成长。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这些平台往往更关注增长,而对平台责任和内部治理体系建设重视不够,各种问题的爆发具有一定阶段性。未来对互联网平台的治理仍应坚持包容审慎的理念,并将这一理念贯彻到很多争议性问题的处理中,在坚持底线监管的原则下,为平台经济的成长留足空间。
应当重新认识平台的经济社会角色,突出大型平台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平台企业的核心价值仍然在于促进双边或多边市场之间的互动与匹配。然而,平台企业特有的商业模式也决定了其具有市场参与者与组织者的双重身份,具备企业与市场的“二重性”,扮演信息壁垒打破者与重构者的双重角色。特别是那些规模很“大”的大型平台企业,进一步放大了平台企业的市场组织者、信息壁垒重构者的角色,甚至已经成为平台经济时代新的经济社会基础设施。
当前,超大型平台企业崛起已经在推动经济社会的资源重组和权力重构,那些市场属性程度越高、占据信息优势越多、用户规模越大、公共产品属性越强的平台,应该受到更多的治理关注,并在平台治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应当科学设计平台经济的治理模式,根据“二重性”重新界定政府与平台之间的边界。平台企业一系列新的经济社会角色使得平台企业在生态治理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大大提升,政府直接治理所有市场主体的传统模式不再适用,政府与平台协同治理成为必然趋势。通过综合比较政府作为治理主体和平台作为治理主体的优劣势,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应当是未来平台经济治理方式设计的主要方向。具体来说,对于非特殊的管制性行业,政府应尽量减少对用户准入的干预,平台审查后进行必要的报备即可;而对于系统性风险不大的行业,政府应尽量减少对用户行为的直接监管,可通过对关键数据、重要规则、抽查评估等方式对平台治理的成效进行监督。
应当对平台企业的责任边界进行合理的划分。当前平台企业的责任界定仍然面临不少的争议与难点,但总体而言,随着平台企业经济社会角色的转变,承担必要的主动审查义务已经成为更现实的选择,重点在于把这项义务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
首先,平台企业承担的主动审查义务应当限定为非全面审查义务;其次,平台责任的设定应以“制度性、机制性”为导向,强调平台治理的系统有效性;再次,政府应当设置必要的多方参与的议事与判定机制,夯实平台履行审查权力的正当性基础;最后,政府应该设立必要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对平台权力进行制约。
应当根据“二重性”合理区分平台的治理和竞争问题,建立创新导向的综合垄断规制体系。平台经济一系列新的特征使我们在反垄断政策上面临巨大挑战。应当结合平台的特征,理清平台治理与竞争的边界,建立新型的规制体系。应当结合我国产业发展的实际,借鉴欧美反垄断经验,采取包容审慎的反垄断态度,将促进创新作为反垄断的主要价值导向。
与此同时,经济学界、法学界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从理论和操作上做更多研究,加强对平台经济这一新型市场结构下的“行为—绩效”分析,做好理论、实证和工具上的必要储备,而不应该只根据简单的结构特征就轻易断言平台垄断,并采用反垄断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