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规矩需审慎

王学斌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9年03月01日 第 A12 版 )

  先秦典籍《吕氏春秋》在《察微》篇中,记载了一则和孔子有关的故事,颇耐人寻味。有一段时期,不少鲁国人在国外或谋生或游历,由于各种缘由,导致倾家荡产,不得不沦为奴隶,任凭他国人驱使。鉴于该情形,鲁国执政者特意颁布了一项法令,如果鲁国人今后在国外发现沦落为奴的同胞,愿意花钱将他们赎买回国,政府将专门从国库中拿出金钱来支付赎买者的开销,并再给予一定额度的赏金。
  毫无疑问,鲁国制定这项法令,初衷是非常好的,意在激励人们行善举。然而令人始料未及的是,这项法令没实施多久,就执行不下去了。从事情发生的经过看,原来是孔门弟子子贡影响了这项规定的执行。众所周知,子贡善于理财经商,富可敌国不差钱,因此他将流落国外的同胞赎回来后,并没有去国库索取本钱与赏金。这一做法,为他博得了举国人的赞扬,说他高风亮节,不愧有君子之风。然而,他的做法却让其他也有从国外赎回同胞想法的鲁国人“尴尬”了。看到同胞在国外受难,出自怜悯,本想替他赎身,然而转念一想:子贡也赎过同胞,人家分文未取。我家底没有子贡那么殷实,我如果赎完人后,按照规定去国库领回本钱和赏金,估计很多鲁国人会在背后说闲话,认为我仅是为了贪图奖赏才去救人;可要是我不去领钱,这就意味着我有可能花光了自己的积蓄,弄不好自己也倾家荡产,沦为奴隶了。于是想来想去,要么名誉受损,要么散尽家财,唯有不赎人,名与利都不会有影响。于是人们纷纷选择了保全自身,视同胞蒙难于不顾。
  作为老师的孔子,早就在人们盛赞子贡“义行”的时候,就提出了相反的看法。他认为子贡此举可谓沽名钓誉,坏了鲁国的大计。按照孔子对鲁国法令的理解,这项法令背后的理论依据在于人们最基本的共识:一定的付出需要获得相应的回报。鲁国设立物质奖励,其意便是激励鲁国人互相怜悯,互相扶助,可以说用心良苦,又符合人之常情。
  今天看来,子贡内心是否真为沽名钓誉,我们已无从探究,事实上探究这种意图也没有多少必要和价值,唯独可以确定的是他看似高尚无私的行为确实影响到了其他人的选择。原本赎买者可以按照法令的规定,从事救助同胞的善行,顺理成章的接受物质奖励,可是被子贡抬高了道德标杆,结果让大多数人望而却步,无形中受到了道德绑架。由是孔子批评子贡:“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孔子见微知著,眼界甚高,他理解鲁国执政者制定法令的用意。对这项法令,孔子是持认可态度的,他把鲁国这条法令的失败原因,完全归咎于子贡。
  实际上,该法令能够被子贡如此轻松地破坏掉,说明此项制度自身存在缺陷,出现子贡这种情况虽然不带有必然性,但却有一定的可能性。鲁国执政者当初制定法令时,既应考虑必要性,也要考虑可行性,还要充分预测实效性。既然这项制度涉及百姓的精神荣誉和物质鼓励,就应依乎民情、顺乎民意,把社会风俗文化、人伦道德等特征,把社会成员身份、贫富、心理的差异等因素通通考量进去,再进行周密设计、谨慎推行,否则就是脱离实际,难免以失败而告终。
  由此可见,任何一项完善的规矩的制定,其背后必须要经过反复考量与推敲,慎之又慎,方可规避一些致命的漏洞。这种精神,古今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