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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制度改革应推进审管协同
马长俊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8年12月31日 第 A6 版 )
从计划经济时代走向市场经济时代,中国的审批与监管关系基本呈现出三种态势。
一是从分散审批走向集中审批。计划经济时代,审批职权分散在各个层级、各个部门以及部门中的各个处室,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审批的专业效能。随着市场经济的改革深化,初期的分散审批边际效应递减,不适应于市场主体和社会群众办事的需要,各地根据《行政许可法》探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分散的审批职权和审批事项向“一门”“一窗”“一网”集中靠拢。
二是从审批监管一体化走向审批监管相对分离。传统的审批监管大多都集中在一个部门,一个处室同时承揽审批与监管职责,审批就是监管,大量的审批、许可成为部门行使权力的基本形态。随着集中审批的推进,审批事项、审批职权逐步与原专业处室、原部门进行分离,如将审批职责授权于审批专员、牵头负责审批的处室,或者将审批权直接划转至新设立的行政审批局,如此审批与监管在部门内和部门之间形成不同程度的相对分离。
三是从以前置审批为中心走向以事中事后监管为重心。传统的政府管理以前置审批为中心,严把市场准入的门槛,并以审批手续作为后期监管的基本依据和惩治手段,以审代管是政府主要管理方式。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中西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虽进程不一,但都以放松管制、减少审批、简化流程和强化监督为主要内容,力求最大限度地给市场松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与市场的分工逐步明晰,从激发市场活力、提供良好宏观环境、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出发,政府从关注“入口”的审批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和服务,工作重心和行政资源配置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推进“严进宽管”转为“宽进严管”“宽进善管”,是“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无论是审批事项集中于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还是集中于政务服务网,“集中审批+专业监管”是当前审管关系的表征。然而,在审批与监管关系破与立的转型时期,审管割裂的现象在某些地方开始凸显,由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价值错位、管理失序、协同不力。
一是价值认知错位。事前审批本身就是监管方式的一种,将审批从监管中分离,行政职权进行重新配置,带来行政方式、运作流程、资源配置等一系列变化。但个别地方或个别部门由于价值认知、固有利益、监管能力等现实原因,仍存在对审批很留恋、对监管很迷茫、对服务很冷漠,并没有破除“审批就是管理、以批代管、只会批不会管、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理念和行为习惯。尤其是在推行审管分离之后,监管部门随着让渡原有的审批权可能会降低部分责任意识或囿于“谁审批谁监管”的思维定式,引起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对责任范围划分的争议。
二是信息沟通不畅。“互联互通难、信息共享难、业务系统难”是大部门地区推进政务信息化普遍面临的“三难”困境。长期以来,政府的信息资源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相对封闭流动,由此形成信息孤岛星罗棋布、数据烟囱高耸林立,尤其是造成横向部门之间、条块之间的信息壁垒,成为部门间协调的障碍。单一的审批部门或监管部门难以掌握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追溯性,自然难以应对行政相对人办事所需及时、高效、透明、公正的回应诉求。此外,职能部门、监管部门热衷于建设专业的政务平台项目的增量“围海造岛”也值得警惕,有些还是重复建设、交叉建设,“走老路”“绕怪圈”,不仅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数据资源共享开发也徒增难度。
三是行动标准不一。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各自探索、认定各有标准,基层监管执法与审批部门推行的电子证照等审批服务便民化措施衔接不畅,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的全审批流程还未真正建立和发挥统一规范的实效,尤其是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全周期涉及部门多、手续多、材料多的“三多”问题,整合优化不足,亟待破解和松绑。在集中审批的同时应当承认分散审批依然存在,尤其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审批事项一时难以集中交由一个部门审批,但保留审批事项的主管部门仍是按老路进行收件和专项审批,不同部门、不同事项的自由裁量权、模糊性让政务服务时限难以真正缩短、质量难以统一提升。
“放管服”改革从“放”开始,“审管分离”从“审”优化,“审”应审出效率,释放活力,“管”应管出公平,维护秩序。未来一个时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亟须优化审管协同的路径。
强化价值认同。运用“整体性政府”理念导入涉及审管关系的机构职能体系调整,将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各自的角色聚焦于整体性的职能实现和服务结果。可通过采取法律规范、绩效激励、专项推进等正式手段和宣传教育、人文关怀、情感交流等非正式手段,进行外部激励传导与内部价值强化,提升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认同,促成共识。
优化权责配置。应建立上下职责不同构、横向职责有对接的政府间关系,以形成有统有分、分工明确、节点控制的审管协同结构与职责体系。国家、省级层面应确立统筹推进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做好顶层设计,主抓政务服务网联通共享,市、县级层面应整合优化审批服务机构和明确权责关系,主抓政务服务大厅提速便民,区县级以下应做好市、县节点的服务延伸和有机互补。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还要清晰界定权责,尤其是明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理顺和衔接各自职责。
完善协同机制。为促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可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相应议事协调机构,如“放管服”改革推进领导小组、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等。审管部门之间也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专项协调具体的并联审批、信用监管、监管信息双向推送等事务。涉及区域、条块、层级之间的协调事项,可由分管领导协调成立府际协同联席会议,进行相关矛盾和问题的协商与解决。同时,注重采取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助推审管之间的功能整合和业务协同,如基于数据互联互通的证照互认和围绕信用信息的联合奖惩等。
推进信息共享。可推动网络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统筹建设统一的大数据支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明确政府层级间、条块关系间、审管部门间的共享协同责任与义务,规范相应权属和共享标准,以推进跨部门、跨系统、跨业务的数据资源共享共用,实现信息共享的实时化、精准化、智能化。同时,有序推进数据开放,畅通和加速公共信息在社会成员之间的流动,提升信息资源价值,促进审批监管效能提升和公共服务高效供给。
重塑行政文化。当前,“放管服”改革的一个突出亮点在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等改革切实推动了传统政府以行政权力配置为中心的管制理念向以人民为中心、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的转变。审管协同要根本性地重塑行政文化,就需从部门视角转向用户视角,以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办事需求和服务评价作为价值基准,驱动行政效能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