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机制的重要成果

刘西友 王春飞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8年12月05日 第 A5 版 )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不断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让这项制度持续发力生威,已成为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机制的一条重要经验。国家审计署孙宝厚主编的《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研究》,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本书用接近一半的篇幅,研究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领域的问题、经验和举措。这些从理论和实践融合方向所进行的思考,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初步探索,可为从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提供参考。
  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未能履职尽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就要进行责任追究。书中提出,责任是由法律责任、岗位责任、道德责任三者共同构成的责任体系。作者认为,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语境下,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所适用的责任类型也不尽相同。有些责任主体可能仅需要承担其中一种或两种责任。比如,公民或企业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适用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有些责任主体则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种的责任,比如,党政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决策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就既要承担政治责任、道德责任、行政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理解“终身追责”,需要对责任进行更加深入的认识。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体系的重点在于“终身”二字。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生态环境损害结果产生的影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扩张性,必然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进行终身追责。一方面,从责任追究程序上强调“动态性”,除了事后的责任追究,还应当包括责任追究之前需要展开的启动、调查和确认等。另一方面,从责任追究期限上强调“永久性”,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进行永久追究,既不因行为人地位的变迁而变化,也不因时间的流逝而放弃。基于此,要强化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终身追究意识,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原则,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体系。
  终身追责,强调的是责任的不可推卸性,并不意味着无限责任,或者以追究责任掩盖预防、发现制度设计或执行中的缺陷。作者指出,建立公平、可行、有效的责任追究方式,应该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建立并实施权责清单制度,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项、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时,权责清单可以更加公平合理地界定政府和企业以及不同岗位人员之间的责任。二是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利益相关人了解其责任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的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三是建立以受害人保护为中心的责任追究制度。生态环境损害的受害者本质上就是人民群众,以受害人为中心,也就是以人民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