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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规则与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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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时报 》( 2016年05月05日 第 A2 版 )
在一些好莱坞电影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桥段。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念念有词:“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上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聘请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美国各州关于告知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这只是基本内容)这即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的生动展现。在刑事领域,米兰达规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行使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要求警察在第一次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不履行该义务获得的口供将失去证据能力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大名鼎鼎的米兰达规则源自于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该案就事实复杂程度而言并没有特殊之处,只是由于后来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的经典案例,才为人们所熟知。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17岁女孩下班回家时,一辆卡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捆住其手脚,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回家报了警。3月13日,22岁的墨西哥籍恩纳斯托·米兰达的卡车被被害人的哥哥发现(因女孩已经将车的特征和部分车牌号码告诉了他),随后,凤凰城警察局将米兰达作为该案犯罪嫌疑人逮捕。需要指出的是,此人的过去很不光彩,曾因强奸未遂蹲了一年监狱。逮捕后,警方将他与另外三个体重、身高相同但不戴眼镜的人放在一起,由被害人进行“列队辨认”,受害者不敢肯定罪犯就是米兰达,但她说米兰达是与罪犯嫌疑人最像的。接下来的声音辨认则直接认定米兰达就是犯罪人。接着,米兰达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这份供词上有“我谨宣誓自己完全是出于自愿而作出此陈述,没有受到任何威胁、强迫或是为得到任何豁免权的交换。并且我已充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知晓我的任何陈述都可能对己不利”的字样。
不过,在这一过程中,警官没有告知米兰达他有权保持沉默及有权获得律师帮助,也没有告知其证词将会被用于指控他,这成为联邦最高法院后来判决关注的核心。当地法院开庭审理时,地方检察官出示了米兰达写下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而米兰达的公共辩护律师艾尔文·摩尔指出由于警方没有在审问前告知被告的宪法权利,因此这些证据应该被排除,但法庭没有接受,米兰达被陪审团认定强奸和绑架罪名成立,法官判处他每项罪名20至30年有期徒刑,刑期同时执行。艾尔文将案件向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上诉,声称米兰达的认罪并非完全自愿,因此不应为法庭所接受。但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支持了之前法院的判决,并强调米兰达并没有主动要求要有律师在场。米兰达入狱后仍然申诉,由于原来的公共辩护律师艾尔文生病,其他三位律师继续代理此案件,写了一份2500个单词左右的关于米兰达先生第五修正案宪法权利被侵犯的调卷令申请,案件被受理。
经过审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辩护方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联邦最高法院就此确立了米兰达规则: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有权保持沉默及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以及告知其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和获得免费辩护的权利等,否则,警察获得的口供将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米兰达规则就此形成,并成为普通大众熟知的法律用语,米兰达本人则继续自己的不轨生涯。1966年,由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米兰达有罪的原判决被撤销。在重审中,基于他妻子的证言,米兰达仍然被认定有罪,被判处20—30年监禁刑。到1972年,米兰达获得假释,他开始以1.5美元的价格出售自己签名的写有“米兰达警告”的卡片,以此牟利。但是,他在获得自由后仍因不法行为被逮捕了很多次,并因违反假释规定被送回监狱服刑一年。1976年1月份,米兰达出狱后不久参与了一场酒吧斗殴,被一个墨西哥人用刀捅死,就此结束了劣迹斑斑而又名垂法律史的一生。
米兰达规则体现的对沉默权的保障和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强调,这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中自由主义立场占上风的结果。进入80年代以后,美国一些学者根据新的实证研究结果和英国限制沉默权的立法,对“米兰达规则”提出强烈批评,引发了新一轮的争论。在近年的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中,对恐怖袭击嫌疑人的讯问是否应当适用“米兰达规则”引发了新的争议。总体上,截至目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例中基本维持了米兰达规则,但也有越来越多的限制其适用的例外。
米兰达规则并没有创造沉默权,只是将原来的“审判沉默权”扩展成了“审讯沉默权”,由此造成对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很大限制。通过要求警察承担告知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及获得律师帮助权利等信息的义务,结合庭审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得犯罪嫌疑人享有绝对的沉默权,即在侦查和审判阶段都有面临讯问时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作为刑事法甚至宪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沉默权起源于17世纪英国的李尔本案,后来,英国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以议会立法的形式进一步确立了沉默权。受英国法影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把沉默权作为宪法权利规定下来,20世纪以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使得联邦宪法“权利法案”扩展到各州,加上“米兰达规则”的确立,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沉默权的实现。目前,沉默权在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中和大陆法系国家也得到认可,但表述方式有强弱之别,最低限度的要求是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一般认为,沉默权的理论依据基于“反对自证其罪”的原则,也是对等对抗的要求。刑事诉讼是被追诉的个人同作为控诉方的国家之间的抗争,由于国家机关拥有强大的权力,当事人显然处于弱势,因而根据平等对抗精神,必须约束政府的权力,保障个人的权利,沉默权是维持政府与个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客观需要。
客观分析,沉默权可以有效地预防刑讯逼供及其引发的冤假错案,因为,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在庭审时将由于被告人主张沉默权而被排除,刑讯逼供成为没有好处并且可能招致刑事追究的无意义行为。不过,国际经验也表明,“明示”沉默权会对警察打击犯罪的能力造成影响,各国不断增加的沉默权例外的趋势表明,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之间应当保持适当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