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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法律语言权威性
王进安 郑超群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5年05月25日 第 A12 版 )
法律语言是法律内容的载体,也是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认真反思我国立法中法律语言存在的问题,寻求提升法律语言权威性的手段,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立法中法律语言存在的问题,概括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滞后性。现实生活中,人民维权、部门执法等常陷入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尴尬处境,诸如垃圾邮件围攻、行业霸王条款监管无序、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失责等,皆因法律无明文规定,导致法院判决畸轻畸重现象并不鲜见。其二,模糊性。刑法的适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然而,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情节轻重”“有关单位(或组织)”“多次”等模棱两可的语言屡见不鲜。法律语言的模糊或不确定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人类语言表达不足的缺陷,但也呈现出较大的弊端。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容易助长司法恣意,违背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司法统一,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并将最终损害公民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其三,离散性。法律语言的离散性,体现在立法的各个层面。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和法律解释体制下,存在大量的立法主体和解释主体,每个主体制定法规都有着不同的行文习惯和侧重点。这可能导致针对同一行为或事实,不同部门的法规之间界定不一,同一部门的不同法律之间出现差别,甚至同一部法律前后发生矛盾。法规的不统一容易使执法者有法难依,执行困难;司法者无所适从,“同案不同判”频繁发生。当审判失去公平正义时,法律将失去权威。
要克服法律语言所存在的滞后性、模糊性和离散性,维护法律语言权威,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立法要高标准。“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善”就是标准要高,释法要及时。高标准,首先要集思广益,广泛代表民意,以保证法律符合大多数人的意见;其次要定性准确、前瞻周到,不仅要针对现实问题立法,还要在立法时坚持发展的眼光。具体而言,立法时,界限要清楚,权责要明晰,监管要到位,申诉要畅通,问责要有序,从表达的源头上减少法律语言漏洞,在必要时可以吸纳社会学和语言学专家参与立法讨论。
法律解释要及时。社会急速发展造成的立法滞后、立法空白在所难免,合理规范的立法解释和及时有效的司法解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与法律的精炼表达不同,法律解释要细致周到,清晰明确地表达立法意图,并确保法律条文具有可操作性。此外,还应通过设置科学机制,避免不同部门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可能出现的矛盾,维护法律语言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司法要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语言的滞后性极易造成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有违司法公正;法律语言的离散性无法为裁判案件提供确定的法律标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有可能导致司法人员自由裁量的随意性。维护法律语言权威,司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法律优先原则和合法合理原则。当法律有明文规定时,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司法人员应加强对现行法律语言的理解和法律精神的把握,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克服语言的模糊性带来的弊端。
执法要透明。法律语言所具有的局限性为执法不规范、不严格留下了空间,而执法透明化则可以填补这一空间。透明要求执法机关主动接受监督和质询,通过过程公开、依据公开、结果公开等使整个执法环节受到全方位监督和约束。
普法工作要加强。准确理解法律,是提升公民守法意识、维护法律语言权威的前提。应通过广泛开展普法活动,使人们在理解立法目的、掌握法律概念、明确违法后果的过程中提升维权意识和监督意识,从而维护法律语言权威。(2015年5月2日《光明日报》王进安郑超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