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权扩容也须谨防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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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时报 》( 2015年03月23日 第 A12 版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一部更好的“管法的法”。备受关注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近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从草案来看,中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将从49个增加到280余个。
  地方立法权成倍“扩容”用意何在?
  一方面,中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完全统一的法律不能照顾到地方特殊需求,因此各地对立法权的要求一直强烈。另一方面,也是规则治理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的事务越来越复杂,过去由于没有立法权,不少城市不得不依赖“红头文件”进行治理,虽满足了一时之需,但治理的主观性、随意性、变动性极大,进而损害了政府形象。而一旦获得了立法权,一些行政管理措施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就拥有比政府规章、红头文件效力更高的权威,也不至于朝令夕改。
  毫无疑问,对一个城市而言,在立法法修改之后能否拥有立法权,将迥然不同;栖息于这个城市的人们,其生活也会因此而发生巨大改变。比如现行城管体制,目前在许多城市都缺乏法律依据,而在城市有了立法权后,就可以制定地方性的城市综合执法法规。又比如争议甚多的限行限购等措施,过去政府发个通告就咄嗟立办,而按照修改后的立法法的要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易言之,如果一个城市没有立法权,未能进行立法,仅靠地方政府的规章不能对公民的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
  而对温州、佛山等经济发展较快而又非省会城市的地方来说,获得地方立法权的意义尤显重大。一个突出例证是,2011年温州发生由民间融资问题引发的风波,一些企业倒闭,经过多方应对,2013年11月《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成为中国首部规范民间融资的地方性法规。事实证明要解决企业融资难又兼顾防范金融风险这样复杂的问题,非由法律层面规范不可,而如果温州本身拥有立法权,解决问题的时机或可更加提前。
  拥有立法权既然有诸多利好,一些城市多年来为此孜孜以求、现在因即将遂愿而兴奋不已便在情理之中了。但与此同时,也有人发出了担忧的声音: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从49个增加到280余个,“扩容”是否过大?拿到了立法权,各地会不会滥用?
  这种担忧并非全无道理。立法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对专业水平的需求极高,各地的立法能力能否匹配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新华社的一篇报道中披露,几年前,某省制定实施母婴保健条例,但这部地方法规违背了上位法《婚姻法》中有关“取消强制婚检”的内容,被一些专家质疑有“越权立法”之嫌;还曾有地级市出台地方法规,要求当地所有房产开发企业在售房前必须缴纳每部不低于25万元的“首次电梯更新费”,不交钱就不发房屋预售证,引起企业和公众广泛质疑。
  在地方立法权扩容之后,如何防范立法权被滥用,避免出现新华社报道中所说的“差法”“恶法”甚至“奇葩法”?
  容易想到的措施无非有二:一是扩大公众参与。立法法草案新增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基层和有关群体代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这一法条能不能落实将是未来考验地方使用立法权是否跑偏的关键。二是强化审查和监督。过去与上位法乃至国家大法相冲突的一些地方法规之所以能够堂皇出台,无疑缘于审查和监督的缺位,这在地方立法权扩容之后是个尤其值得重视的教训,而要加强审查和监督,就需要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2015年3月12日《南方都市报》南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