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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立法质量的关键
王利明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4年10月06日 第 A12 版 )
立法本身既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科学,更是关涉国计民生的国家权力行使活动,这就要求立法反映人民的意愿,实现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有机结合。从两者的关系上看,民主立法是主导,科学立法是关键。
科学立法是确保立法质量的关键,注重科学立法,还应该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立法既要保持其适度抽象,又要保持其可操作性。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差异很大,法律如果规定得过于具体化,就有可能影响其在一些地区的实际效果。但是如果仍然奉行“宜粗不宜细”的做法,法律就会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发挥其实际的效果。
二是在矛盾冲突中善于作出决断。现在立法普遍会存在一种“搁置争议”的做法,凡是争议较大的问题,就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认为对这些问题的规范时机尚不成熟,在立法中应予回避。我认为立法不能回避社会矛盾,正像彭真同志所指出的,立法就是要在矛盾焦点上“打杠杠”。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立法机关要勇于和善于对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冲突作出妥当的决断。
三是要解决好法律的前瞻性和稳定性的问题。立法既要注重时效,不能脱离现实,总结现实的经验,同时,立法也要有一定的超前性。我们强调,法律必须是经验的反映,但是,法律是对实践的经验总结,而不能完全等同于实践做法。在我国的转型阶段,立法没有前瞻性,就容易导致法律的滞后性,这必然要求不断进行法律的废、改工作,从而有损法律的权威。
四是立法既要注重本土性,又要注重国际性。立法应当总结人类社会的规律,吸收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对有关经济领域的法律规则,我们不可能游离于国际通行规则之外,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立法并努力争取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同时,我们对经济领域中的一些先进规则应大胆借鉴。当然,对一些婚姻家庭等固有法领域的规则,仍需保持我们的优良传统和生活习惯做法。
五是应当注重立法之后的实效评估。法律的出台并不意味着立法工作的结束,还要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效。要充分关注有些法律没有发挥实效的真正原因,有的法律出台后就很快被束之高阁,没法有效发挥对社会生活的规范作用,这就需要我们认真评估并找出问题所在。同时,这也为以后的立法积累经验、总结教训。(2014年9月15日《理论周刊》王利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