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法和政治的“合法性”问题

侯才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4年03月31日 第 A16 版 )

  “合法性”是当代政治哲学研究的一个热点,也是当代诸种政治实践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说到“合法性”,不能不提及哈贝马斯商谈理论的相关思想,特别是他的重要代表作《事实与效用》(FktizitaetundGeltung,现中文版译为《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事实与效用》作为构建商谈理论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尝试,一个重要目标是确立和提供一种法治国的国家观。这种法治国是法治的和分权的,并且是从立法和司法程序之合理性所确保的公平性当中获得其合法性的。也正是在这里,“合法性”(Legitimitaet)概念在商谈理论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中的地位得到了彰显。不论是法的合法性,还是政治的合法性,显然都是法治国赖以构建和存在的基本前提。在商谈理论的视野中,合法性归根到底来源于不同主体之间合理的、按照程序进行的商谈,这表现为不同的具体的路径和方式。其中,公共领域(Oeffentlichkeit)的作用不容小觑。公共领域对合法性的建构机制表现在,在公共领域这一交往结构或网络中经过公开争论产生的公共意见,可以通过民主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的建制化程序的过滤,转化成交往权力,并进入合法的立法过程,并最终在正式决策中采取威权形式。
  对于哈贝马斯的法和政治的商谈理论,大多数学者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都指出了其带有的理想主义的色彩。笔者以为,整个商谈理论的局限性从根本上来说或许可以归结为作为商谈理论主要基石的“主体间性”概念自身的局限性:单数主体固然被扩展到复数主体及其相互间的关系,但实际上仍然是在主体本身的范围内打转。由于与客体性相隔绝而没有触及、扬弃和消化客体,因此,也就不可能摆脱和避免客体性的纠缠。
  孙要良的《哈贝马斯政治哲学中的合法性思想研究—以公共领域为视角》是研究哈贝马斯法和政治商谈理论的一部专著。该书不仅将研究重心直接聚焦于哈贝马斯的合法性概念,而且对公共领域对合法性的建构作用给予了特殊的关注。从这一选题中已经可以看出作者对于哈贝马斯法和政治商谈理论的基本精神的独到把握。在书中,作者以大量文本研读为基础,对哈贝马斯的相关思想下大力气进行深入和系统地梳理,对合法性的理性基础、基本内涵、理论内容、与公共领域的关系、现实处境以及在当代国家、后民族民主政治和欧盟中的建构等一系列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都进行了阐释和描述,较为客观和清晰地展现了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的整体风貌。其中,对法的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公共领域等核心概念的悉心考察和辨析,对法的合法性与政治合法性关系的深入揭示,以及对公共领域对合法性建构作用的提炼和概括,等等,都不乏自己的独到理解和特色。对于哈贝马斯合法性思想的评判具有相当的难度。作者将其置于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视阈中予以审视,从合法性与客观物质利益、社会经济结构的关系来进行客观地评价,指出合法性的建构实际上不可能单纯在诸商谈主体之间完成。最后,作者并没有满足和停驻于对哈贝马斯合法性思想本身的理论探究,而是进一步向实践延伸,借用其观照当代中国的现实,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合法性建构的逻辑进行揭示,并提出大力培育公共领域以实现民主合法性这一重要任务。作者的上述致思和成果,对于哈贝马斯法和政治商谈理论的进一步的研究,对于合法性的某些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思考,显然都有一定的裨益和启示。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哲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