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黄尔梅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4年03月10日 第 A5 版 )
近年来,儿童被拐卖、组织乞讨及遭受性侵害、虐待,未成年少女被诱骗、强迫卖淫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依法加大惩治预防犯罪和救助保护未成年人的力度,我们建议修改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健全机构机制,有效调动、整合社会资源,切实提升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水平。
当前惩治预防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未成年人权益受到违法犯罪侵害,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立法规定、机构机制、治理措施衔接、社会理念等诸多问题,就当前来说,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有关立法滞后于惩治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现实需要。突出体现在:刑法关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免责条款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刑法的刚性,产生了不良导向作用,助长拐卖犯罪多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男子不受拐卖、性侵害的保护存在立法空白;刑法规定的虐待罪主体范围过窄,自诉程序设置不合理,导致频发的儿童虐待事件中的肇事者无法受到应有制裁;组织儿童乞讨罪入罪条件设置不合理,实践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甚为寥寥;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与幼女进行性交易现象,刑法所规定的嫖宿幼女罪的合理性受到公众普遍质疑。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根本大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内容过于庞杂,表述过于笼统,政府保护缺位,法律责任及罚则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缺少强有力的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构。我国未成年人多达3亿多,占总人口比重的近1/4,未成年人保护领域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但却没有专门机构来保护这一庞大弱势群体的利益。民政部门作为与未成年人保护关系最紧密的行政机构,在国家层面,只有两个处室和一个事业单位,分别负责孤儿福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和儿童收养等管理工作,不仅层级设置低,且工作覆盖的对象范围窄。除民政部以外,教育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也负有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责,但工作职责分散,且权责不明。由于缺少专门行政机关的强有力推动,导致综合治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和救助保护未成年人的制度设计、工作举措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干预和防范侵犯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有关制度机制不健全。对留守、流浪、随迁儿童、“问题少年”以及对儿童存在虐待、疏忽问题的家庭,未建立必要的国家监护支持、监督和干预体系;未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导致部分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无法及时发现和得到有效制止;对具有性侵前科劣迹人员进行身心矫治、登记备案和重点管控等应对机制缺失,治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薄弱环节;我国现有的以少年法庭为核心的少年司法制度在机构、人员、财力、职权配置上存在不足,难以实现与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充分对接。
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的社会理念和公众参与度有待增强。忽视儿童独立平等人格地位和易受伤害的特殊性,认为打骂未成年子女、对其人身安全疏于照顾甚至予以遗弃、出卖是家务私事,认为儿童遭受性侵难于启齿等观念,在社会上不同程度的存在。民间未成年人服务机构、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近年来虽有一定进展,但对家庭、政府保护的支持度尚有待提高。
加大惩治预防犯罪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力度的建议
鉴于制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上述突出问题,为了给祖国的下一代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预防、减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我们提出建议如下。
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政府保护职责,细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责任主体、程序、具体权利和义务,完善问责措施,使《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成为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建议刑法再次修改时,统筹考虑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条文,切实贯彻特殊、优先保护理念,对涉及拐卖、收买、虐待儿童、组织儿童乞讨、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等规定,广泛听取社会意见,进行充分论证,提出一揽子修改完善方案。积极探索制定和完善惩治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配套法律法规,设立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强制报告制度,及对性侵害罪犯刑满释放后进行登记备案,对有性侵害前科劣迹人员在必要时进行强制医学治疗和心理干预等制度;建立健全必要的国家监护支持、监督和干预制度。
尽早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门行政机构。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千头万绪,当务之急,是充分认识我国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迫切形势,借鉴英美德日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设立专职儿童保护机构的有益经验,尽早在国家层面推动设立强有力的未成年人保护专门行政机构,配置以独立的权力、资金和人员,实现一个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的完整流程,避免将相关职责在不同阶段分割给不同部门,造成衔接的漏洞和互相推诿扯皮。
积极探索设立少年(家事)法院。建议有关部门全面总结30年来少年审判和少年法庭建设经验,对于北京、上海等各方面条件相对成熟地区,先行先试,探索设立少年(家事)法院,统筹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案件,以更加有效地与行政、家庭、学校、社会保护实现衔接。
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继续推进“打拐”、打击组织儿童乞讨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专项工作,适时开展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专项行动。以打促建,通过开展试点工作,逐步健全和完善监测、预防、报告、处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权益被侵犯事件等长效应对机制;在专门机关牵头和推动下,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职能部门建立常态联络机制,明确阶段目标任务及责任分工,确保惩治预防犯罪的举措真正落到实处。建议有关部门加强、改进对民间未成年保护组织、公益慈善机构的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引导社会力量充分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