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人应树立什么样的价值观
乔新生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0年12月06日 第 12 版 )
新闻报道权不是一种有别于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第四权”,而是一种脱胎于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再生权利。换句话说,新闻报道权作为一个“权利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特殊表现。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新闻报道权之间是一种源流关系,没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没有新闻报道权。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表面上来看是宪法赋予的,但是,宪法只不过是表述公民的基本权利价。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天然性权利,而新闻报道权则是源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系列特殊权利。所以,新闻记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不仅是一种权利逻辑关系,同时也是一种基本的权利伦理。
新闻媒体必须把自己的矛头对准公权力,始终不渝地监督和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此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新闻媒体与公民之间是一种天然的结盟关系,新闻媒体必须代表公民履行监督的职责。假如新闻媒体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与公权力勾结在一起,侵犯公民的权利,那么,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就丧失了自己的立场,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新闻媒体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与公权力保持距离。这是新闻媒体固有的姿态,也是新闻媒体赖以安身立命的基本准则。
但是,新闻媒体与公权力保持距离,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始终站在公权力的对立面。亚洲新闻价值观的核心就在于,彻底抛弃了西方国家非此即彼的博弈关系,在监督公权力的同时,自觉地把自己当做国家的主人,主动地参政议政,对国家的重大决策发表意见。
新闻媒体是公民天然的同盟军,但这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不会损害公民的权利。新闻媒体应当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公民的权利。不过,当新闻媒体面对“公众人物”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公众的知情权,尊重公民的评论权,不能错误理解公民权利的属性,而忽视对公众人物的监督批评。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批评权,新闻媒体应当理直气壮地曝光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公民权利受到侵害,也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出和谐的社会环境。
现在一些新闻媒体把所有的责任归咎于政府的监管,认为政府管理过严,才导致新闻事业步履维艰。这种诿过于人的做法充分说明,一些新闻媒体既想从新闻市场垄断中获得好处,同时又不愿意参与真正的市场竞争。中国的新闻媒体必须从襁褓中站起来,依靠自身的力量,迎接国际新闻市场的大风大浪。
(2010年7月《青年记者》乔新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