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

林喆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08年11月24日 第 01 版 )

最近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传出消息:中国政府决定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未来两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做出规划。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与和过去发表的我国人权状况白皮书的性质和作用并不相同,白皮书更多的是一种介绍,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则具有建设性,它是对我国公民未来的人权保障所作的一种全面的规划。

这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共同牵头组织制定,且建立了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的联席会议机制,并邀请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发改委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群众团体、非政府组织共50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同时还成立了由中国重点高校和研究单位十多位人权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共同完成准备出台的行动计划“将通过全面系统地制定、落实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工作目标及措施,进一步改善我国人权状况,全面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其“内容将涉及完善政府职能,扩大民主,加强法治,改善民生,保护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的特殊权利,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等与人权相关的各个方面”。

人权是指人按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在社会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由度。人权和人权保障是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很长一段时期,由于在人性论、人道主义问题上认识的偏差,人权问题在我国一度被视作是理论研究的禁区,被当作资产阶级的理论而加以排斥。这一禁区的突破首先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人学思潮兴起的哲学界,随着90年代初法学的加盟,人权问题不再只是政治问题,而成为一个法律问题。

在我国,以法律制度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并非近些年来的努力,早在九十多年前辛亥革命胜利的欢庆时,革命者们就已意识到了以法律制度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他们参照西方人权宣言,以宪法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人民的权利,以相当于五分之一篇幅规定了人民各项权利和义务,因此被称作为“中国第一部权利大典”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成为这场革命的重要果实之一。然而,旧中国统治集团的阶级利益决定了这一立法的虚假性,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度中的广大人民根本不可能通过这一立法获得普遍且真实的人权。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为中国人民进行争取生存权的斗争中,不断地以根据地法律文件的形式将人民来之不易的权利确定下来并予以真实的保障。在社会主义时期,党和国家在以法律制度改善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期间也有过反复,也曾遭遇如“文化大革命”那样践踏人权的灾难。正是基于对如此惨痛且深刻教训的反思,对公民基本人权保障的重大意义,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保障巨大成就的深刻领悟,才有了2004年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表述的入宪。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体现。所谓“完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实际上讲的就是完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和其他社会制度,也即以法律制度为重点的各种社会制度。

在人权保护日趋国际化的今天,公民基本人权必须受保护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人权研究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青睐,保护人权的理念日益渗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民众权利意识的增长相适应的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提出,它表明了执政党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保护公民人权自觉意识的要求。“和谐社会”的提出,以及由此获得的种种设计和所获得的热烈响应,更是清楚地表明了人权保障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2005年,温家宝总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建议的说明》明确地指出了国家在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人权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工作重点。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不仅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制度化及其实践的体现,而且对于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使之提升到一个崭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