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救灾彰显公民主动精神

赵黎青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08年06月30日 第 06 版 )

5・12汶川大地震后,在抗震救灾中中国公民主动精神的迸发与表现是空前的。这种公民主动精神表现在捐钱、捐物、志愿者以及公民自组织的反应速度、规模以及形式的多样化。中国公民自觉、主动投入抗震救灾的活动,不是出于营利的动机,也不同于国家行政权力运作的政府与军队的活动,而是基于社会同情心与公民意识的公民自为的公益性活动。公民自觉和自组织参与抗震救灾,不仅产生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而且昭示着未来中国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与重要领域,其意义是重大的。对此,应珍惜与高度评价,更须予以总结、认真思考,为进一步推动中国社会进步进行筹划。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活动除了通过国家行政驱动与市场利益驱动之外,还存在着一个广大的领域,人们在这一领域里开展活动的动力不是被动地而是主动的,不是利益追求而是非营利的某种社会目标的追求。即在政府与市场之外,客观上存在着一个社会领域,为人们的社会同情心以及自助、互助与利他活动的展开提供着载体与空间。这一社会领域可以被称作公民社会,公民主动精神与社会同情心是其基本动力,捐款捐物与志愿者是其资源来源的基本渠道,而各种形式的自主组织是其活动的主要依托。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的公民组织都是公民社会组织。在一个健全的现代社会中,民主政治、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三者不可或缺,相辅相成。

改革开放以来,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同时,社会领域也在发展,各种形式的新社会组织不断出现,新型社会体制在形成,公民社会在孕育。此次汶川抗震救灾为中国新生的公民社会提供了一个历史性机遇,向世人展示了其形象、作用、正当性、以及蓬勃的生命力。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有关中国社会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相对于经济建设来说都是滞后的。通过对公民社会组织参与此次抗震救灾的考察与分析,将会有助于对中国公民社会性质与结构的认知,有助于推动公民社会在中国健康发展。下面几个原则是公民社会在中国发展所应遵循的。

多元包容:中国的公民社会是在现实基础上形成的,既有历史上形成的各类组织,也有改革开放以来新创建的组织。诸如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红十字会与中华慈善总会等与政府有密切关系并得到直接支持的组织,以及形形色色民间独立的社会组织,在筹集捐赠款物、组织志愿者以及实际投入抗震救灾都发挥了各自的积极作用。未来中国的公民社会应以上述各种形式的组织为其多元包容的组织基础。一方面,不应抑制甚或排斥由公民自主创建的各类组织,另一方面,“也不应以所谓“真正的NGO(非政府组织)”自居排斥所谓的“党办组织”或“官办组织”。

改革创新:所有类型的组织都必须进行改革创新,但其目标与内容是不同的。通过此次抗震救灾,表明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应针对自身在新的历史时期中的职能与活动方式进行改革创新;红十字会与中华慈善总会等与政府关系密切的社会组织应在管理方式以及与社会的关系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公民自主建立的社会组织则须加强组织建设与能力建设。

协调合作:各类公民社会组织必须协调活动,进行合作,发挥各自的特长与优势,形成整体作用的最大化与活动的最优化。如共青团与妇联的组织较为系统,动员能力强;红十字会与慈善总会的专业声誉和素质都很高;各种形式公民自主的社会组织虽规模小但却很灵活,贴近灾民群众。同时,各类组织特别是公民自主的社会组织同政府之间都应建立起良好的协调合作关系。

积极管理:各类公民社会组织通过积极投入抗震救灾,表明其所发挥的作用是积极的、正面的、重要的,而且潜力巨大。因此,政府对它们实行的社会管理也应是积极的,即着重于支持与保障各类公民社会组织、特别是其中处于弱势的公民自主的社会组织的发展,使它们能够得到存在与有效开展活动所必需的正当身份、资源与空间,以充分发挥其潜力。

法治秩序:在公民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广泛领域和各个环节,必须确立法治秩序,有章可循,依法治理。例如,接受捐款捐物的组织主体身份的合法性,对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的,对志愿者的安排与使用,对不同类型组织的活动领域和方式等,都须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以形成良好的公民社会秩序。这样的法治秩序,应包含各类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治理结构,问责机制,以及独立评估审计机制的确立等。

汶川大地震是中国人民所遭受的一场天灾,但却使中国公民的主动精神得以迸发与伸张,使中国尚处于幼儿期的公民社会的能量与潜力得到突出的展现。通过此次抗震救灾与灾后重建,如果能充分认识各类公民社会组织参与的重要意义,从战略上思考与认知公民社会在中国未来整体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使公民社会能够在同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良性互动中推动中国的全面发展,那么对于中华民族在21世纪的振兴就将是一件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