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有限政府的法律保障

邓聿文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04年07月05日 第 04 版 )

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开始发挥它在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对于这部凝聚众多立法者7年心血的重要法律,社会各界给予了很高评价。人们期望它能够真正规范和约束政府和政府官员的行为与权力。为此,近一段时间,各级政府纷纷清理和废除与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加快与它的“接轨”。

中国特色的行政许可又被叫做“行政审批”。一个“审”,一个“批”,十分精确地点出了这种许可制度的特点和要害,对此,民间也有个形象的俗称――“跑部前进”,许多人在这方面都有着切身的感受,这里就不用举例。早在去年8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有关行政许可法的新闻发布会上,曾将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概括为5个方面:一是政府管得太多,同时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责又没有履行好,也就是通常讲的政府越位、缺位、错位现象突出,政企、政社不分;二是管理方式落后,重管理轻服务,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三是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四是权力与责任脱钩,有权无责的现象比较严重;五是权力与利益挂钩,以权谋利的现象比较突出。而上述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

无数事实证明,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会被肆无忌惮地滥用,最后必然造成“决策失误”、“贪污腐败”以及公民权利受到侵害。这在前不久发生的铁本事件、嘉禾事件以及眼下“审计风暴”揭开的一桩桩政府违法事件中再次得到了印证。因此,要防止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现象,只能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让权力走下神坛,回到它受到制约的权力范围内,公民和企业的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社会发展才会有序。《行政许可法》就是这样一部为公民和企业权利来制约政府权力而设置的重要法律。

比如,《行政许可法》限制了政府规制的范围,有助于政府职能转换和转移,建设“有限政府”;限制了部门和地方的许可设定权力,有助于消除法制和市场的部门分割与地方封锁,建设法制统一政府;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开原则,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建设透明、廉洁政府;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正、公平程序,有利于防止偏私、歧视和政府失信,建设公正、诚信政府;规定了许多简便、快捷和方便申请人的许可方式和制度,有利于消除政府机关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和由此导致的效率低下,建设便民、高效政府。

所以,《行政许可法》更为深远的意义,是帮助中国打造一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限政府”。

但是,任何改革说到底都是权力和利益关系的调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的“自我削权”,这就注定了多年积累的问题不会因为出台一部行政许可法一蹴而就,甚至可能还会出现反复。因此,要减少乃至消除法律实施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摩擦和障碍,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还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把取消审批事项和规范管理结合起来。审批只是管理的一种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才是目的;其二,把减少审批的随意性和建立运作机制结合起来;其三,审批改革不能单兵突进,必须相应进行各领域的改革,特别是转变政府职能;其四,不断强化和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行政审批的制衡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其五,改革财政体制,建立公共财政制度。

今年两会上,温家宝总理提出了“10年内中国建成可问责法治政府”的目标。可问责法治政府首先是一个有限政府。因为只有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才谈得上问责问题。如前所述,《行政许可法》界定了政府的行政权限,其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也是政府自我削权的过程。所以,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将为我们实现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从权力政府到责任政府,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