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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有效治理之道
——对当前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思考
赵铁锤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04年07月05日 第 04 版 )
安全生产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可以说是千头万绪。要从根本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就必须紧紧抓住主要矛盾,从源头上着手,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才能找到有效的治理之策。
一、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性
面对频频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监管显得软弱无力,监管者似乎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这种尴尬表现在:
一是权力分散。五龙治水,政出多门,多头监管,责任不清。随着安全生产涉及领域的扩大化,管理职能的分散化,部门之间协调成本越来越高,使监管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同时权力不集中,也大大降低了监管治理的力度。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涉及矿山、交通、铁路、民航、卫生、旅游、建筑等诸多部门,权力分散不易协调、不易集中行使,同时为部门之间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留下了空间,进而出现了要么无人过问要么越位争权的现象。
二是权力失衡。监管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权力不对等,使主体不能有效监管客体,甚至出现正不压邪,监管部门的力量抵不过顶风作案无视安全生产非法私采滥挖的抗管势力。如按照现行的《煤炭法》,对违法开采的罚款是5000元到2万元,对于一个暴利达到1000%的黑煤矿来说根本不起任何作用。如果发生重大矿难事故,即使责任追究到矿主头上最多也只能判7年刑,根本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相反,监管客体与地方政权的结合,使其抗管能力愈发强大,更使得监管形同虚设,有的地方政权甚至沦为监管客体的保护伞。
三是执法不严。有的地方在执法过程中,以罚代管,重罚轻刑,将安全生产监管简化为罚款,罚款就放行,根本起不到遏制非法私挖滥采的作用,只会助长矿主更加疯狂地竭泽而渔,有些监管部门甚至把监管职能演化成创收的手段。
监管者处于这样一种尴尬的境地,监管失灵自然是无法避免的。要使监管者彻底扭转尴尬被动的局面,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只能是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着手,将责任和权力统一起来,使相关的监管部门在承担责任的同时,也拥有足够的权力和能力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加快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体现严法重典的理念,以监管法度的强势平衡监管客体的势力,使之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从而彻底扭转监管失灵的窘境,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概括起来就是对监管权力要“集中、强化、严用”。
二、安全投入的经济性
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经济活动主体追求的目标是成本最低化和利润最大化。遵循这一规律,安全生产也存在一个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安全效益,即安全投入的经济性问题。安全投入的经济性首先要确定投入的有效区间,在区间内投入与收益是成正比的,超过这一有效区间,安全投入带来的经济效益将不足以补偿投入成本,这时的投入就是不经济的。安全投入有效区间临界点上的数额就是投入的适度规模,即此时安全投入获得的效益最大。
广义的安全投入可分为安全硬投入和安全软投入。安全硬投入主要是指用于安全设计、安全设施、职工劳保、职工健康卫生、安全技术研发等的投入;安全软投入主要是指政府、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安全管理、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教育等。狭义的安全投入是指安全硬投入。不管广义安全投入还是狭义安全投入,都必须考虑投入的经济性。从当前频频发生的安全事故来看,绝大多数是人为因素,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监管部门疏于管理、执法不严,生产单位无视安全、违规操作,企业职工心存侥幸、维权意识淡薄等。因此,当前要有效遏制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特别是在可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从安全软投入着手,警钟长鸣,加强管理,严格执法,依规作业,切实维护职工的健康安全是唯一可行的途径。当然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加大安全硬投入的力度,提高投入效率和效益也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要把有限的财力投到最急需的环节和方面。
三、安全生产监管信息不对称
要高效地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管主体必须获得充分的信息。在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高危的劳动密集型行业由于暴利的诱惑,吸引了过多的业主进入,而这些业主在激烈的竞争中为牟取暴利必然要突破安全生产防线违规作业,同时又要想方设法隐瞒封锁违规违法信息以逃避惩罚,甚至有时这种行为还会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这使得安全生产监管信息不对称在主观上有了存在的基础;同时,经济活动主体的多元化、经济活动范围的扩大化,经济行为的市场化,使得安全生产监管信息不对称在客观上有了产生的必然。因此,监管主体要实施有效的监管就必须获得充分的信息,而要获得充分的信息就必须建立可靠的信息渠道。
我认为,可靠的信息渠道除了通过常规的信息汇报、常规检查、突击检查、事后的停产整顿外,建立举报制度是一条重要途径。因为举报人中的当事人、周边居民、当地管理人员一般都是知情人、目击者甚至是局内人,其掌握的信息比较充分可靠,依靠举报人可弥补监管者作为局外人难以获取信息的不足。建立举报制度,必须相应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基金制度。从国家财政中设立专项资金奖励举报人。情况一经核实,立即兑现,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同时要强化工会的职能,特别要强化高危的劳动密集行业的工会,将全体工人特别是外来工吸收进去,使外来工拥有可靠的强有力的维权组织,彻底改变外来工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方有足够的力量与资方谈判,使自身的健康卫生安全享有充分的保障。
四、安全生产监管中的地方保护瓶颈
安全生产事故在不断加强的治理整顿、关停并转、警钟长鸣中频频发生、屡禁不止,似乎是压下葫芦浮起瓢,追究个中原委,根源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监管在这里遭遇了地方保护的瓶颈,以致偏离目标甚至失灵。那么,地方为何愿意保护那些违规甚至违法生产的企业呢?原因很简单,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人,也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力,即取得税收收入。只要企业生产经营就能给政府带来源源不断的利税。特别是在税源不足、财政是“吃饭财政”的地方政府,更得倚重这些企业,解决财政供养人员的吃饭问题,因此保护好这些企业就等于保护好了税源;同时作为经济人的地方官员,出于获取政绩和个人谋利的需要,为违法违规作业的企业撑腰壮胆、保驾护航,一方面能保证GDP的增长和税收增长,在解决吃饭问题的同时,为自己也赢得了政绩,而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一些地方官员在其中可参股分红获利(当然入的都是干股,所谓干股实际上就是保护费或曰庇护费),为自己谋取充足的政治献金。
地方官员和地方政府对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循环逻辑是:
基于这样的逻辑,保护企业于己于地方都有利,何不为之呢?于是地方保护就走进了这样一个怪圈,各地都趋之若鹜,乐此不疲,纷纷效仿。因此,要破解这一瓶颈,就必须从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都是经济人这一立论出发,针对地方政府面临着追求财政税收增加的压力和动力的问题,加快财税体制的改革、规范税收的减免、规范地方政府对公众资源的转移行为,同时要切实精兵简政,减少冗员,压缩“吃饭财政”的编制,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针对公务员薪酬太低的问题,加快实施高薪养廉,彻底消除地方官员权力寻租的动机,对那些权钱交易、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针对地方官员片面追求短期政绩的现象,要教育和引导他们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的政绩观,组织部门考察干部要以科学的政绩观为指导,对那些急功近利一味追求短期内上项目见效益的官员不仅不予提拔使用而且要给予规诫,从根本上彻底刹住片面追求GDP的不良作风,把地方官员的思想引导到推进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追求上来。
五、风险与收益不对称
面对触目惊心的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实施的严打重治,企业主为何还要顶风作案、铤而走险?一条根本的原因就是暴利的诱惑,而较低的准入门槛使业主竞相逐利行为变得轻而易举,较小的风险又不足以使其望而却步,循规守法。风险与收益的严重不对称使企业主在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的形势下,依然疯狂地私挖滥采违规作业。这种不对称表现在:一是市场风险小。市场准入标准太低,开工生产所要求的投资少,一任市场发挥调节作用,导致行业间过度甚至恶性竞争,这又必然会降低全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当一个企业要提高自身竞争力,得到行业平均利润甚至超额利润时,必然会想方设法减少甚至取消不能直接带来利润的投入,在安全投入不足甚至根本没有的情况下,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很难避免。二是事故风险、责任风险低。以煤矿为例,据估算重大矿难事故风险的概率是1/600,600年才能轮到一次,即使轮到了矿主头上,判刑也只在7年以下。三是收益暴利。仍以煤矿为例,我国近期黑矿煤炭的暴利是1000%,以每吨煤卖200元计,每吨煤人工成本才5元,其他开支也不过几元钱,纯利润达200元,利润如此之高,风险又微乎其微,业主怎会不趋之若鹜呢?
解决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根本出路:一是提高市场准入标准。对高危的劳动密集型行业,特别要对进入企业提出资质要求和严格的安全生产标准、职工健康卫生标准,强制性提取安全生产保证金、职工健康安全保险金,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保证金便不退还,用于安全事故善后处理或转化为罚款。二是加大惩处力度,内容包括职工日常的健康卫生保障、事故隐患和事后惩处。对违反劳动法和侵犯人权的企业,如不按规定给予职工应有的健康卫生保护,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工人超体能劳动,严重侵犯人权,非法使用童工、女工等行为,必然坚决查处乃至取缔。建议将“安全事故隐患”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设立“妨碍安全管理秩序罪”,严格追究事故隐患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非法开采无证经营的业主,在没收其非法所得的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性赔偿,罚他个倾家荡产,不能东山再起,同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严肃惩处。
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安全生产事故的检讨和反思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能说没有,为什么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常常被束之高阁变成一纸空文呢?究其原因不外乎是制度不完善,缺乏配套措施,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没有对其实施有效监督。就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而言,我认为一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检讨制度、问责制度、听证制度和引咎辞职制度。二是加强监督。人大要专门设立人民安全代表的席位,在事故行政责任人(和企业责任人)向人大进行检讨时进行监督,并进行问责质询,公开向民众进行电视转播。三是建立层层分解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下一级与上一级要订立军令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并将其纳入选拔使用领导干部的首要考虑因素。四是对安全隐患一经发现和安全生产事故一旦发生,除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无限期追究历任领导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安全生产事故瞒报少报、避重就轻的有关责任人,坚决严肃法纪,严惩不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