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自掌财权有碍司法公正

贺卫方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04年05月03日 第 12 版 )

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主义学说里,国家治理的逻辑相当简单。由于建立了社会主义体制,人民当然就当家作主了。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领导人根据全社会的需要制定生产计划,劳动者按照计划生产产品,如此便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一个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从而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无法克服的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了。在这样的学说支配下,国家治理的复杂技术事项——例如如何建立一种相互制约与平衡的公共权力关系,怎样解决权力异化的难题,司法独立的相关制度保障如何确立,各种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程序设计等等——往往都被忽视了。

这样,一方面是国家权力的威猛强硬,另一方面,则是相关约束尤其是程序约束的粗疏简陋,权力的滥用和运行过程中的混乱就势必无从避免。

今天的情况当然已经发生了相当的变化。随着法治观念的传播,一个程序领域中的基本准则已经得到越来越普遍的承认,那就是:没有人或机构可以正当地成为与自己利益有关的纠纷的裁判者。这里的道理十分清楚,跟自己利益有了关联,公正性就没有了保障。

在一些西方国家里,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那么,为什么不让作为司法部门的法院自己掌握财权、判决执行权以及采取主动行动的权力呢?那样不是更减少该部门对于立法以及行政权力的依赖,从而有助于司法独立吗?

基本的道理就在于,如果法院自己掌握财权,取财的过程就会损害它的中立形象,更为严重的是,在许多事务中它就会成为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法院成了当事人,那么一旦交易发生纠纷,另一方当事人又能向谁人寻求公正?至于判决的执行也由行政部门负责,是因为如果法院自己执行,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争议,法院就无法保持超然的立场了。实际上,只要我们仔细考虑司法权的性质和目标,这样的道理本来是不言而喻的。

(《南方周末》2004年4月8日 贺卫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