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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究竟需要什么样的金融体系
周天勇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04年05月03日 第 04 版 )
农村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国农村和农业健康发展的问题。专家学者们对农村如何建立金融体系,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看法和建议。但是,到底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农村融资体系,是值得仔细思考和研究的课题。从目前看,基层农村有信用合作社,也有名义上的农业银行,还有农业发展银行,这几年还组建了农村合作银行,曾几何时在农村还曾有过合作基金会和股金会,还有专门从农村抽走资金的邮政储蓄。现在,需要认真和历史地总结这些机构各自的功能和功过得失。
有的县领导认为,他的县里银行设立越多,他领导的县就越能融到资金。其实,这是一种大错而特错的幻想。农业银行,实际上最后变成了商业性银行。商业银行的原则就是哪里的资金利润率回报高,哪里的贷款项目较为安全,贷款就投向哪里。实际的银行运作中,县支行审批贷款的权力非常小,就是地一级支行审批权力也很小,越是农业地区的基层的银行,越是储蓄性质的银行。因此,除了邮政储蓄是专门从农村向城市抽取资金的机构外,一个农业县里,建立的各种银行越多,实际上被抽走的资金就越多。笔者个人估计,各类银行机构从县乡村抽走的资金,近两年每年大约在3000亿左右。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或者开个玩笑,农业地区要发展,将这类抽血性的银行分支机构赶走的越多,农村和农业发展的资金条件就会越好一些。
当然,国家对农村的金融投入也不少,为何对农村和农业的发展作用总是不显著呢?就农村合作信用社的情况看,原因在于:一是县乡领导干预贷款,或者信用社亲戚朋友贷款,放出去就有去无回;二是运动式地放款,给发展乡镇企业和建设小康社会下达指标,为了达标,县乡领导命令给产权不清的乡镇企业和其他项目贷款,形成收不回来的坏账;三是农村合作信用社产权不清,对放贷没有出资人的严格约束,领导贷款,人情贷款,甚至收回扣的贷款很普遍,最后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而曾红极一时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和股金会,则更无章法,成了县乡村干部的小金库,乱放款,甚至乱开支,在农村形成了巨额的不良资产。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除了银行本身的产权和管理问题外,则是给国有的粮食收购企业和农业生产资料企业贷款,这些企业收益较低、负债率较高、管理不善,甚至专门吃国家银行的贷款,加上政策性亏损,也形成了巨额的坏账。因此,可以说,我们过去在农村金融方面的努力,与农村和农业发展的需要来说,基本上是失败的。
有的学者认为,加大农村的信贷投入,要改革银行体制。其实,各种银行的产权不清和管理不善,即使会形成坏账,有关发展农村的政治动员和领导干预,还可以使银行向农村和农业贷款。假如将各种银行的产权明晰化,再加强其管理和监管,由于资金追求利润和安全,农村和农业则会更贷不到款。
议论到这里,也就到了究竟怎样形成一个为农村和农业服务的融资体系的话题上。总结上面的教训,笔者认为,从思路上讲,这个体系要考虑:一是如何在农村和农业中形成封闭式的资金借贷流动机制,使农村自己积累和在外务工流入的资金不被设计和建立的金融机构所抽走;二是由于农业和在农村的产业的资金利润率较低,国家需要给以一定的支持,但是支持的方式要进行改革;三是要利用农村本地的土地和企业等资源,形成抵押体和融资体;四是要建立真正的产权清晰的农村村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为参加合作组织的农民服务。
首先,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对产粮区和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小额贷款,国家财政给以贴息。从我国和国际上总结的经验来看,对农民发放小额贷款,帮助其发展微型的牧业和农业项目,成功率较高,还贷率也很高,坏账较低。因此,政府扶贫,改变给钱给物的扶贫形式,将扶贫的一部分资金拿出来,进行小额贷款的贴息,是一种最好的开发式扶贫的好办法。
其次,要正确看待民间借贷,允许和规范民间借贷在农村的存在。从政策上看,我们一直将民间借贷视为非法,总想将其打光而后快。但是,如果反思一下,一是农村的钱都让各金融机构抽到城市里去了,农民在农村合作信用社也贷不到款,再没有点民间私下借贷,农村的资金融通从哪里来?二是假设将江浙、广东、福建一带的民间借贷都打光了,我觉得东南沿海的民营经济发展也就垮台了。因为这些地区的民营经济,从其开始发展到现在,都无法从银行中得到贷款,都是依靠民间借贷成长起来的。
再次,集体土地不再经过征用可以进入用地市场,农村的土地可以抵押融资,要将土地永佃给农民,提高土地的年期价值,使土地在抵押融资时获得更多的资金。农村为什么得不到资金?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抵押物。从制度原因上讲,虽然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但是实际上农村土地由于不允许抵押,农村集体所有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如果是完全的所有,那么我的资产,为什么我不能抵押呢?因此,一些有关的部门法律和法规,实际上与宪法关于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是相抵触的。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就为农村贷款,形成了一个重要的制度基础。
第四,要建立农民自己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合作制与股份制的不同,就是参加者按投入多少分红,但按人表决。这样一种机制设计决定了产权的清晰,同时也保证了资金在合作圈内的封闭运营。目前的农村合作信用社,或者合作银行,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村民合作制度的经济组织。所以,对其从农村向城市抽取资金,没有制度设计上的约束。我认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素质的不同,有的地区可以允许民间借贷存在,有的地区可以发展金融互助合作社,有的地区可以规范为农村金融合作社。并不一定要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和发展成为农村合作银行。一旦成为银行,一般来说,又会成为从农村向城市抽取资金的金融管道。
第五,发展企业,通过企业进行融资。农业地区县城和中心镇,要发展农业加工企业和其他企业,特别是发展众多的中小企业。企业实际是融资的微观主体。一个地区,能从全社会总的资金中分配到多少资金,取决于这个地区企业的数量和企业的规模。这些企业的发展,反过来再带动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使农村和农业有更强的资金积累和吸收能力。因此,我们在这里谈论农业和农村的融资问题,如果农业地区县城和中心镇没有多少企业,实际上也就没有了农业地区融资最重要的微观主体和通道。
第六,国家要对银行发展农业和农村的贷款,给予降低税率、财政贴息、分配一些呆坏账准备金等方面的支持。因为农村和农业贷款的回报率肯定要比非农业项目低,而且风险也较大。如果国家对各种贷款都实行一样的税收、利率政策,甚至将呆坏账准备金都用于城市和非农业产业的不良贷款核销,除非向农村和农业贷款是强制的政治任务,否则商业性银行谁也不会去贷款。因此,在形成支持农村和农业的金融体系设计上,国家的差别税收、财政贴息和呆坏账准备金使用的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总之,笔者认为,需要从思路上进行反思,就以上六个方面综合努力,才能形成不损害农村和农业发展的,真正支持农村和农业发展的新的农村金融体系。(“三农”问题系列笔谈(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