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民公正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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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时报 》( 2004年02月23日 第 12 版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熊秋红在《人民法院报》撰文说,“公正审判权”这一概念在国际人权法中的出现源于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第10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袒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判,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在国际人权法中,公正审判权是由一系列确定的、相互关联的权利组合而成的一项权利。国际人权法对公正审判权的规范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4条为核心,其内容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司法组织──“独立和不偏袒的法庭”与司法程序──“公正和公开的审判”。规范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性文件,不仅包括《宣言》、《公约》及区域性人权公约,而且包括联合国在司法领域尤其是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大量文件。

文章说,根据《宣言》和《公约》的规定,享有公正审判权的主体为“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和“在诉讼案中其权利和义务有待被确定的人”,即公正审判权的享有者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被指控人,而且包括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以及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从《公约》的规定看,公正审判权的原则和标准更多地涉及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的权利。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面临着被剥夺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等刑事处罚,而国家作为追诉者又占有压倒性的优势,为了防止被指控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国际社会试图通过确立刑事司法中公正审判的最低限度标准来保障被指控人的公正审判权。

《公约》第14条为公民获得公正审判设计了两方面的保障:组织性保障和程序性保障。

组织性保障主要包括对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的要求。《公约》第14条第1款要求:法庭必须依法成立,宪法和有关立法中应有关于司法、行政、立法部门相互独立以及如何设立法庭、如何委任法官以及委任的条件、任职期限、晋升、调职、停职的条件等规定。《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等其他国际性文件对组织性保障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国家应向司法机构提供充足的资源,国家有责任采取积极的措施确保法官不被媒体、工会、政党等影响,法官的委任及晋升应注重法官的职业经验和内在条件,刑事诉讼中的检察官和律师也应具有独立性和高素质等。

从程序性保障看,《公约》确立了程序公开与程序公正两项原则。程序公开包括动态的审理公开和静态的判决公开。审理公开主要适用于一审程序的庭审阶段。在上诉审中,如仅涉及法律争议,一般不需要公开。审理公开原则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形下(如涉及道德原因、公共秩序、国家安全等)可排除传媒和公众的出席。根据《公约》的规定,判决公开比审理公开受到更严格的保障。除涉及少年利益、婚姻纠纷及监护权外,判决必须公开。程序公正通过无罪推定、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包括迅速获知指控、辩护权、不迟延地被审判、法律援助、询问证人、免费获得翻译、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等7项权利)、少年案件的特殊程序、上诉制度、刑事错案赔偿制度、禁止双重受罚等规定得到体现。这些程序性措施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以促进公正审判的实现。

目前,已有140多个国家批准和加入了《公约》。我国已经签署《公约》,这在法律上意味着:我国已经承担了“不得采取任何足以妨碍条约目的及宗旨的行为”的义务。我国有必要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协调我国法律与《公约》的关系。明确树立保障公民公正审判权的观念,将意味着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论”的某种超越。“平衡论”对于纠正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有积极意义。

(《人民法院报》 2003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