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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跨越“干部支配型”阶段
卢福营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04年01月19日 第 05 版 )
●从本质上讲,村民自治就是由村民自己管理本村事务。按其理想设计,它应该是一种广大村民群众广泛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直接民主形式,是农村基层的群众自治。
●村级公共权力如若得不到有效的约制,很有可能出现异变。而现阶段农村基层中的公共权力运作,大多处于弱监和虚监状态。传统体制下的监督机制已经失效,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则远没有落实。
从本质上讲,村民自治就是由村民自己管理本村事务。按其理想设计,它应该是一种广大村民群众广泛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直接民主形式,是农村基层的群众自治。从其自身的发展和演变轨迹看,村民自治将大致经历干部支配型――能人主导型――群众自治型三个阶段。实证研究表明,当前中国农村大多数村庄的村民自治仍处在干部支配型治理阶段。
在干部支配型村治中,村干部在村庄公共权力体系中居于垄断地位,并控制着村民自治的实际运作过程,普通村民甚至村庄中的头面人物对村庄公共生活的参与和影响度极低,村庄公共权力的运作缺乏监督。这种类型的村民自治在许多方面还留存着以行政统摄为特征的人民公社全能型治理模式的痕迹。实际运作中,村干部基本上垄断了村庄的公共权力资源,调控着整个社区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而其他村民尚处在对公共权力和公共参与的冷漠状态,他们的公共参与最主要地表现为直接参加由政府部门统一安排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投票。唯其如此,有学者称之为“选举参与型”治理模式。在这种情况下,村民自治事实已演变为占村民人口极少数的特殊村民群体――村干部的治理,至多也只能说是一种村民群众选举的领袖民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群众自治。它“实际上属于一种(地方)‘权威性自治’、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村民)‘代表性自治’。”
针对农村社会的实际,我们认为,在今后的一个时期,村民自治的有效提升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两条路径:
一是创新和发展村级民主监督制度。村级公共权力如若得不到有效的约制,很有可能出现异变。而现阶段农村基层中的公共权力运作,大多处于弱监和虚监状态。传统体制下的监督机制已经失效,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则远没有落实。正如笔者一次下农村做调查时一位乡镇干部所说:“选举时热热闹闹,监督时冷冷清清;选举时鸡飞狗跳,监督时不出大问题没人知道。”民主监督环节薄弱,致使部分动机不纯、以权谋私或素质不高、滥用职权的村干部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和监督,一定程度地造成了村集体和村民群众整体利益的损害,破坏了农村正常的治理秩序和有效的村务管理。唯其如此,我们认为,实现村级民主监督的创新和发展是提升村民自治的一条重要路径。
近年来,一些农村基层政府已经逐渐地意识到了这一点。他们正从自身的工作经验和需要出发,依据相关法律和制度的精神,结合当地农村实际,积极探索切实的民主监督新途径。浙江省衢州市航埠镇试行的“两监督一赔偿”制度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
“两监督一赔偿”制度是两项村级民主监督制度与一项干部行为民事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的总称。“两监督”就是在村庄层面建立村民代表工作组按照相关村级规章对村民委员会的村务管理活动进行事权监督,建立民主理财小组依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对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的经济管理活动进行财权监督,促使村干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规定办事。“一赔偿”即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不按规定决策、管理、审批等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首先,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干部均必须作出公开承诺,并签订承诺书。承诺依照法律和制度履行职责,对因违规决策、违规管理、违规审批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签订赔偿协议。每位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分别与村民代表工作组、民主理财小组签订《村干部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出现擅自做出集体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发包、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资产和其他收益的管理和使用、超支接待等违反村级规章制度的行为,给集体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返还责任。再次,实行法律追究。如果村干部出现违约侵权行为,给集体造成经济损失又拒不赔偿,村民代表工作组或民主理财小组可以依据《村民自治章程》的授权和村干部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协议,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村集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一定意义上说,“两监督一赔偿”制度是对村级民主监督制度的一种创新。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村级民主监督制度的不足,对推进村级民主监督和村民自治将会发生积极效应。
二是改革和完善村级民主决策制度。村民自治之所以在当今尚未能充分发挥其理想的治理效能,与村级民主决策环节的相对薄弱有着密切关联。著名的“木桶理论”认为,系统的功能是由其最薄弱环节决定的。民主决策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和不足是导致目前村民自治效能不理想的关键因素之一。
改革和完善村级民主决策制度,在现阶段事关重大的是要加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建设。根据村民自治制度的理想安排,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级权力机关,拥有村级民主决策的权力。但鉴于现阶段中国农村的具体社会基础,广泛实行村民会议决策似乎有背客观实际。现阶段推行村级民主决策,较为现实的途径就是实行重大村务的村民代表会议决策制度。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做出了明确规定。余下的问题是要切实地将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化、可操作化,真正贯彻到农村,落实到村民自治的实际运作过程之中。其中最重要的工作是,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进一步提高村民代表会议的地位,完善村民代表的选举方式,扩大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权限,健全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的规则和程序,加强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委会的功能,等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将村务决策的权力进一步切实地下放到更广大的村民群众,保证村干部真正地对村民群众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总之,我们的思路是,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提供的条件,不断改革和调整村民自治的各个环节,动态地实现村民自治四个环节的协调平衡,逐步地扩大村民的民主参与范围和程度,直到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群众自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