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提升涉外司法效能

涂卫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5年04月16日 第 03 版 )

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既要不断提升涉外立法的科学性、完备性,也要着力构建开放、高效、具有公信力的涉外司法审判制度,高效解决具体、实际的涉外法律问题。近年来,我国坚持立法先行,出台和完善了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反外国制裁法等具有基础意义的重要涉外法律,修订了民事诉讼法涉外编。近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从行政法规层面完善了反制法律体系,涉外法治“工具箱”不断充实。

与快速完善的立法相比,我国涉外司法的制度设计和审判实践操作层面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之处,如涉外管辖规则滞后于现实发展需求、管辖权冲突的解决路径较为有限、域外送达和调查取证困难、跨境承认和执行的具体规则不够充足等,制约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难以满足公正、高效、便捷解决涉外纠纷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为回应上述问题,我们需要循序渐进地调整和完善我国的涉外司法审判系统,使其更具开放性,不断提升涉外司法的效能。

持续优化涉外司法管辖规则,合理协调管辖权的国际冲突。案件管辖权是一国司法主权的集中体现,设置周延、开放与合理的管辖规则,应对外国司法管辖权不当扩张,是提升涉外司法效能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以涉外民事诉讼为例,目前,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权主要基于当事人协议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三种依据或标准。在当今国际经贸形势愈加严峻、单边主义盛行的背景下,为应对个别国家司法管辖权的扩张和滥用,我们有必要在原有管辖权框架下进一步扩展涉外司法管辖的依据和范围,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根据202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涉外编,涉外民事纠纷与我国存在“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赋予了人民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引入了更为开放的司法管辖权依据,丰富了我国涉外司法管辖的行使基础。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尚不存在普遍适用的管辖权协调机制,各国管辖权的竞相行使容易引发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进而大幅增加当事人的跨国诉讼成本。对此,可以适当借鉴域外经验,进一步探索禁诉令制度的构建和适用。当外国诉讼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权基础构成威胁,比如受理了专属于我国管辖的案件时,可以通过禁止当事人在其他国家实施特定的诉讼行为,来维护我国的司法管辖权。这一机制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已有适用,并取得了积极效果。未来在用足用好现行法律工具的基础上,可以在更多领域探索推广禁诉令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如建立禁诉令审查机制、明确禁诉令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等,以确保其合法、合理、有效的运行。

优化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司法程序和法律适用。涉外送达时间长、域外调查取证难度大,一直是制约涉外司法效率的瓶颈问题。在送达方面,应当进一步缩短涉外公告送达期限,丰富和拓展涉外送达的手段和途径,尽可能避免当事人逃避送达、拖延诉讼的情形发生。在域外调查取证方面,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主要是根据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这一原则性指引,缺少具体的操作规则。对此,应持续完善我国与外国法院之间在调查取证等领域的有效合作,与时俱进地完善使领馆代为取证、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即时通讯工具等调查取证方式,提高调查取证的效率和质量,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如果说跨国司法协助涉及法律程序的优化,那么涉外司法审判中的法律适用则直接关系到案件实体的公正解决。在法律适用上,域外法律“查明难”一直是涉外司法的一大困扰。以涉外民商事案件为例,随着涉外民商事案件所涉国家、地区和法域明显增多,案件审理涉及外国法律查明的情形越来越多,准确查明外国法律的司法需求也持续增长。对此,应当在落实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外国法查明的责任主体,丰富拓展外国法的查明途径,规范查明和审查认定程序,细化统一外国法的审查认定标准。同时,建立健全法律信息检索数据库,与相关国家探索建立法律资源共享机制,推广线上法律业务咨询服务,提高外国法查明效率,提高涉外司法审判的法律适用水平,更为公正合理地解决跨境争议。

积极促进国家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推动国际判决的“跨境流通”。国家间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对跨境争议的最终、彻底解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实现当事人既判利益的“最后一公里”。目前,判决的国际可执行性依然是各国面临的一个普遍性难题。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程序和依据,各国采取的做法不尽相同。在这方面,我国坚持互惠原则,为了避免国家间司法判决冲突,减轻当事人跨境争议解决负担,外国法院的判决可在一定条件下获得我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为了进一步优化跨境争议解决环境,丰富涉外司法机制,我国在积极参与构建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全球性多边机制的同时,也应重视从国内法层面提升和保障判决的“跨境流通”。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积极理解和适用“互惠原则”,推动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合理跟进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相应地,越来越多的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判决,形成了互惠互利的良性循环,有利于积累国家间司法互信,充分展现了我国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开放包容的大国司法形象。未来应在不断提高我国法院判决的国际认可度和执行力的基础上,继续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合作与交流,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高效的国际判决承认与执行机制。

强化涉外司法人才培养,提升专业素养。涉外法治人才在涉外司法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能够参与国际合作与国际竞争的高端复合型法律人才供给和储备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涉外司法实践中,审判主体不仅要树立开放包容、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公正高效的司法理念,而且需要精通运用国际法思维处理案件的能力素养,充分并正确理解和运用冲突规范,勤勉查明外国法并予以正确适用。短期来看,要尽快从司法系统内部选拔一批有潜力的人才进行查漏补缺式的重点培训,完善选拔、任用、管理和交流机制。长远来看,需要整合国内外具有专业优势的高校、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服务行业合作打造联合培养平台,改革培养机制,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域内与域外相统筹,打造一支具有全球视野、世界眼光的高层次涉外司法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