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陕甘宁边区重要政策法令汇编》探寻红色法治根脉
林珊珊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4年12月20日 第 A12 版 )
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共党史文献中心二层书架上,《陕甘宁边区重要政策法令汇编》(以下简称《汇编》)引起了我的兴趣。这部文献由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处编印,于1949年12月面世。一页页泛黄的纸张,记录了边区自1938年到1949年党领导人民取得的代表性立法成果,记载了我们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展立法活动的光辉历程,是我们探寻这段历史时期红色法治资源的第一手资料。
从《汇编》中我们看到,陕甘宁边区立法在形式上已经日渐完善,初步建立了门类齐全的法律体系,包括具有根本法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和施政纲领,也包括选举法、政权组织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还包括在边区占重要地位的土地法等,立法数量极为可观,涉及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经验。
“法源在人民新的秩序、新的要求”
在我们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践历程中,陕甘宁边区的立法实践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边区领导人之一谢觉哉曾说,“法源在人民新的秩序、新的要求”,要将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律制度创新的基本点。《汇编》收录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在人权保障方面一步步趋向完整、全面。
1941年11月实施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提出,“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并且明确规定人民有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的权利。在司法制度方面,该纲领坚决废止肉刑,强调司法审判重证据而不重口供。1942年2月公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更是旗帜鲜明将立法宗旨表述为“本条例以保障边区人民之人权财权,不受非法之侵害为目的”,并对各项权利的主体、权利范围、法定程序等方面的界定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1946年4月制定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规定更为具体,设专章规定人民权利,包括“人民有免于经济上偏枯与贫困的权利”“人民有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等,对于人权的内涵作了基本界定。这些权利指明了人权的主要涵盖范围,并作为我们党保障人权法治实践的重要成果,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中得到了继承和完善。
“我们是写自己的宪法,要句句是自己的”
从实际出发,回应现实需求,是决定一部立法成败的关键。边区的法律制度从我国的国情和实践出发,内容和形式都表现出了对自主性的重视。在面临严酷外部武装斗争压力的革命时期,我们党对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基本国情、社会的状况、革命的特点和规律认识不断深入,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律观指导下开展法制建设。
谢觉哉在谈到边区宪法草案时说,“我们是写自己的宪法,要句句是自己的。国内某些宪法学者‘入主出奴’,我们没学过宪法的人,这过程倒走得很快……抄袭、模仿不能免,参考参考,模仿模仿,但绝不顶事”。边区立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紧扣革命现实的需要。如《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号召“团结抗战救中国”,要求边区各社会阶级、各抗日党派,动员一切人力、物力、财力共同抗战,坚持与边区境外友党友军及全体人民的团结,反对投降、分裂和倒退的行为。同时,为了贯彻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草案)》。可以说,边区的立法内容充分适应了当时的革命任务和社会实际。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边区立法也颇具特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最后一条写道:“以上规定,均不宜太烦琐。”这可以看作是这部根本法的附则,也可以认为是对该法立法技术原则的一个规定。“不宜太烦琐”既符合这部宪法性文件的定位,也符合当时的边区实际,能使法律文本方便易学、易懂,容易被边区政府机关人员、广大民众掌握,而文本简约也增加了解释空间,方便补充修正。
与此同时,边区在法制建设中还出现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的法学概念、范畴和话语,如“两权半”“三三制”“刑事和解”等,这些概念的内涵及精神,今天仍然值得认真总结和挖掘。
“制定法令的政府系统,先要有守法观念”
陕甘宁边区高度重视廉政法制工作,尤其注重构建完善的法律机制和严格的执行机制,留下了依法执政的经验智慧。谢觉哉指出,“制定法令的政府系统,先要有守法观念”。唯有如此,才能切实保障人权、财权,公平解决人民诉讼问题,树立政府的威信。这与现代法治中的法治政府、限权政府有共通之处。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强调“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将廉洁从政具体化为有效的法律制度。同时,边区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通过出台《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草案》《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等法规,规定有贪污、腐化、营私、舞弊等行为者,不得任用为政府干部,并予以严惩,明确规范公务人员的行为,确保政府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为了保证这些法律法令条例的贯彻实施,边区政府还发出了“认真处理人民控告干部案件”“关于派公正干部切实调查群众控告案件”等命令,以保证人民监督政府及其政务人员。
革命战争年代,我们的先辈点燃了向往光明、追求法治的火种。《汇编》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的一个缩影。这些宝贵的遗产,是那段艰苦卓绝奋斗历程的见证,也为新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